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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踩踏事件受害者报道无关“二次伤害” | |
http://www.CRNTT.com 2015-01-05 11:27:36 |
在事发后继续访问受害者亲友并不是无谓侵扰,反而极有必要,家属若有真相质问、责难公权等诉求,记者有义务传达 此次质疑媒体的焦点之一在于对目击者和亲友的采访是“二次伤害”。但早前甚多重大事故经验证明,在悲痛的同时,不乏有强烈诉求表达欲望的家属,他们可能单纯出于发泄情感,更可能是对公权力的事故处理措置有极强烈的不满,希望通过记者采访形成舆论压力。当家属希望通过媒体追问真相、表达诉求时,记者有义务将家属的质疑和愤怒传达出去。在这种情况下,与其强制为家属免除“媒体侵扰”,不如担心“情绪稳定”背后的隐情是否被掩盖。 “创伤性报道”的规范采访技巧与心理医生的对话治疗基础要点近似,有助于受访者释放情绪、从心理创伤中恢复 其实采访灾难受害者亲友除了通常的舆论作用以外,对受访者未尝不是一种正面积极的心理疏导。“达德新闻与创伤中心”执行委员会主席、医学博士弗兰克•奥斯伯格说过:“当记者与心理治疗师意识到他们的对象有更深的创伤时,他们面临的挑战是相似的。技巧可能不同,但是目的是一致的:告知受访者能提供协助的资源”。而从欧美新闻界各种基础采访守则和规范可以看出,记者与心理诊疗师和受害者亲友沟通的基础技巧并无太大差别:对受访者要一直保持显见和真诚的尊重态度;可以对他们的损失表达遗憾,但是绝不能说“我理解”或“我明白你的感受”;从细节入手、循序渐进,不要一开始就用最难的问题使对方手足无措;接受“闭门羹”,不对受访者施压;等等。如果按这些规范有效率地讨论的话,将有助于受害者亲友释放悲伤情绪,减缓痛苦。 。 逝者生平和社交网络动态属于发生在公开场合、存在于公开记录的信息内容,进一步公开不属于侵犯隐私 至于深度报道使用逝者的社交网络公开动态、展现逝者生平的“侵犯隐私”指责,就是完全的无稽之谈。全世界的隐私伦理与法律,都不可能将进一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当作“侵犯隐私”。公开场合发生的事件、公开纪录中获得的内容,都是个人不可能有合理隐私预期的信息。社交网络的个人公开动态,如同个人住宅的窗口所及处,是暴露在外人“目光所及”的对象、活动与言谈,并不受保护,因为个人无意将这些内容私密保留的意向,已明白显现出来,此种情形下之隐私期待是不合理的。而个人的生平事迹是否算隐私,1989年英国的丹宁大法官曾有精到论述:“什么是隐私呢?某人会出席一个有很多人参加的舞会,所有出席舞会的人都会知道他在舞会上发生的任何事情。这些数据属于公共领域的数据,没有人可以反对把这些事情广泛报道。这些资料不属隐私信息。就此个案而言,在这架航机上发生的事件是属于公共领域的,航班上所有乘客都知道发生什么事”。 原标题:踩踏事件受害者报道无关“二次伤害” 作者:李熙 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第122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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