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社论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中评分析:蔡政府开始管制两岸民间交流了?

http://www.CRNTT.com   2016-08-11 00:25:49  


蔡政府祭出法令内容强调对大陆党政军背景机关的任何形式合作,强调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之。(中评社资料照)
  中评社台南8月11日电(记者 赵家麟分析报道)台“行政院农委会”日前发函给地方政府转知各渔业团体,祭出相关法令,针对与中国大陆洽谈两岸渔业合作之相关民间协议或意向,要求需依法采取事前申请许可,制约与警告意味浓。未来是否进一步扩大影响两岸民间交流,应予严肃看待。

  “行政院农委会”这份公文,值得注意的有三点:

  第一,有针对性,也有普遍性。本来准备要组“千岁团”去北京争取契作的台南市虱目鱼养殖协会,当然是首当其冲,有针对性,带有警告意味。但公函同时由市府转发全市各民间渔民团体、合作社,强调一体适用的法令规范。

  此一藉虱目鱼契作问题而祭出的条例、审查原则、许可办法,原始法令并非只针对两岸渔业合作。因此,在渔业团体之后,未来是否也会被适时拿出来,一体适用在其他各类的两岸民间交流行为?

  第二,祭出相关法令所制约的行为,除了民间“协议”之外,还包括“意向”。近年来,两岸交流频繁,签署各种交流合作、经贸采购“意向书”的情形很普遍,但都视为向对方释善意、非正式的备忘录性质。

  行政部门藉由法令解释与执行运用,对于两岸交流行为的制约,是否自此宣告从正式协议扩及到概念式的“意向”?则未来对两岸民间交流的限缩,等于已出现大的转变。

  第三,“与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具政治性机关(构)、‥‥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为,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之。”对台湾民间团体而言,大陆以党领政的政体、大陆对台湾交流最密切的台办系统,要分辨哪一个不是政治性机构?哪一个没有党政军背景?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务。

  再者,“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为涉及政治性内容之合作行为,非经各该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为之。”一来,是不是“政治性内容”由谁认定?行政部明显具有很大的认定权限。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