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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深度专访:陈建强谈基本法在港的实施 | |
http://www.CRNTT.com 2017-06-25 00:11:08 |
至于张德江委员长的讲话,是就一国两制和全面管治权问题作出一个完整阐述,重申一国两制初衷的辩证性与双重性,一方面是保障香港繁荣稳定,另一方面是保障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他重点指出,在一国两制下,国家利益是“一国”之本,设置“两制”在于保障和促进国家发展。而中央与香港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而非分权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高度自治”为名对抗中央权力,中央绝不能对港独视若无睹。他强调,香港应切实履行基本法关于立法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坚决遏制任何危害国家统一的行为和活动。 基于政治伦理和宪制原则,全面管治权是中央对领导特区管治的基本权力和责任,不存在管多少的问题。至于如何管?特区的自治范畴,特区可提意见,但由中央全权决定。 中评社:那你认为,张德江的讲话是否意味中央有意收紧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陈建强:根据基本法,香港享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包括终审权力),但这些权利都受到中央不同程度的监督限制。在行政权方面,特首和主要官员皆需得到中央政府任命,同时特首需要执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在立法权方面,立法会通过的法律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备。只要人大常委会认为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便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到底法律是否算是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港关系条款,符不符合有关要求,按《基本法》第158条,人大常委会对条文有最终解释权。至于司法权方面,中央对特区包括司法机关在内享有全面管治权,还体现在对基本法的解释方面。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认识。需强调,高度自治权本身就是建立在中央全面管治权承认的前提之下,需要中央全面管治权的授予、保障与监督,现在不是自治权失去保障或被收紧,而是有人故意曲解基本法,让自治权无限扩权,意图令中央权力受到干扰压缩。 全面管治权的提出,根本不意味中央对港政策有何调整变化,只是重申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原则的常识性内容。之所以强调管治权的“全面”,是因为现在香港存在部分对高度自治权和一国两制的认识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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