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社论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中评智库:反分裂斗争中的法治思维

http://www.CRNTT.com   2020-08-02 00:04:01  


 
  基于两岸关系的内战原理,以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即是我国的内政事务,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一般意义上,“干涉(intervention)按例是国际法所禁止的。干涉就是一国对另一国的事务的专横干预,专横干预指武力的使用或威胁的干预。对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不加干涉的义务被认为是国际法保护各国对内和对外的独立这一事实的结果。”⑥在这一原理的指引下,我国可以基于国家主权采取包括非和平方式在内的任何措施用于解决台湾问题,而不受外部势力的专横干预。并且,基于国家的“不可渗入性”⑦原理,国内法律秩序对某一领土即对狭义的国家领土,具有排他性的效力。综上,无论是不干涉内政原则,还是国家的“不可渗入性”原理,都佐证了一个事实:我国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均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

  虽然在理论上,我国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均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但一旦我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等实际行动解决台湾问题时,必然面临外部势力和国际舆论针对我国采取的有关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则的议论、非议乃至指责。基于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如何有效遏制外部势力以武力或者非武力方式干预,是确保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有效行使的关键。实践中,我们应形成应对策略,应对外部势力干预我国内政的可能的法律藉口,挖掘可以为我所用的国际上的政法资源,以此形成回应乃至谴责外部势力、争取国际支持和道义制高点的法治话语。举例之,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以组织研究队伍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研究我国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是否可以借鉴适用战争法上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哪一部分规定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事实上,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在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时,针对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这一实践范式已经划定了明确的制度边界,也即战争法中的人道主义保护规则。战争法中有一部分规则在性质上属于人道主义保护规则,其占据着道义制高点和话语制高点,且国际法学界已经形成非国际武装冲突适用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共识。因此,从最大限度争取国际道义支持和话语正当性的角度出发,在实践中,我们应将一些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规则,从国际法上转化到国内法中予以适用和遵循。由此一来,在面临外部干涉势力依据国际法而提出的质疑和诘问时,我们不仅可以依据台湾问题的内政属性予以回应,还能从法技术层面,以我国《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制定和实践活动均贯彻了人道主义保护规则给予回应。不仅如此,根据“正义战争”学说,按照一般国际法,战争在原则上是被禁止的,战争只有作为对不合法行为的反应,才是被允许的,而且只有当战争是针对对这种行为(即不法行为)负责的主体时,才是被允许的。⑧我国《反分裂国家法》规定的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针对的是外部势力干涉和极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及其分裂活动,绝非针对台湾同胞”。⑨由此,我国在不得已的情形下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是被允许的,在国际法上亦是有着绝对的正当性基础。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