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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改启示:农会制度保障农民权益

http://www.CRNTT.com   2009-02-13 11:19:46  


 
  在台湾,10年农地重划期间(1962~1971),农业生产指数上升19.6个百分点,同期农作物生产总值增长约40%,仅在1966~1971年的6年期间,农户所得增长21%左右,扭转了农业下滑的局面。

  为配合第二次土地改革,台湾制订了农业机械化计划,至1985年,水稻整地机械化程度已达98%,插秧、收割及乾燥机械化程度分别为97%、95%、65%,每公顷使用马力数约1.68马力,各项指标均超过原计划。

  从第二次土地改革的背景和内容可以看出,它与第一次土地改革有很大程度的不同:第一次主要解决地权分配不均的问题,将土地化整为零,摧毁农村中的地主经济,打破“大地主、小佃农”的局面;而第二次土地改革则是在以工商业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形态下进行的,将土地化零为整,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造成“小地主、大佃农”的局面。

  放宽土地流转限制

  长期以来,台湾农地政策的核心是“耕者有其田”。但是,随着台湾经济转入后工业化时代,继续沿用这一政策,将严重制约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导致农地制度的僵化。不少农户以私有土地利益为唯一依归,不愿配合对社区公共建设有利的农地重划,拒绝负担农地重划后地块的整地费用,严重影响农地重划的总体效益。

  台湾的第三次土地改革,重点在于解决农地的市场化问题,满足经济建设和非农业部门的用地需求,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农民收入,构筑适合台湾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规模经营”新模式。90年代以前,台湾《土地法》第30条规定:“私有农地所有权之转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为限,幷不得转移共有,但因继承而转移者,得为共有。违反前项规定者,其所有权转移无效。”1990年台湾当局对此条款进行修订,调整私有农地所有权转移受让人必须为自耕农的限定,从而为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扫清法律上的障碍。

  其中的突破在于:一是放弃全面保护农场的立场,不再坚持优良农地不得变更为非农业用地的原则;二是同意农地变更使用从以往的供给引导,转为需求引导,开放农地自由买卖,严格监控农地农用,落实农地管理。

  但在放宽农地农用但又不能确切落实的情况下,将来台湾的土地资源是否会大量消失,农村绿色环境是否会遭受破坏,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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