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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制约中国股市前行的三大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09-03-24 08:57:11  


 
  与欧美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不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上市公司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第一大股东持股50%以上的上市公司占到85%左右。由于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导致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最重要的制衡机制难以形成。在上市公司中,管理层是大股东任命的,信息也是大股东控制的,幷购重组、每年在一定范围内的利润调剂都在大股东控制之下。大股东完全可以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进行高抛低吸的资本运作。而我们现有的法律根本无法约束上市公司大股东这种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高抛低吸的行为。 

  首先,对于民营企业“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单一第一大股东的资本运作在现有的法律内是无人制约的,大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高抛低吸的资本运作,完全可以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实现。 

  其次,对近870家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说,虽然2007年7月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颁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只规定了“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及以上,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才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也就是说,在限售股解禁全可流通后,只要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净转让出的股份分别不超过总股本的5%和3%,转让是不受限制的。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上市公司中总股本在5亿股以上的约500家,5亿股的5%就是2500万股,数量也是相当可观的。由于《办法》只是规定了“净转让”份额的限制,按照现有大股东买卖时间要间隔6个月以上的规定,他们一年至少可以进行一次高抛低吸式的资本运作,而最终又让净转让额为零。其实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的单一第一大股东现在已经在这么做了。 

  尽管在三年内大小非、大小限两大障碍可以在我们付出巨大代价后,即股市被再次推倒重来后,被动地自然消化,但是一股独大背景下形成的大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高抛低吸的资本运作这第三大障碍则正在形成之中。因此,在全流通的背景下,在一股独大的持股结构下,如何化解正在形成的第三大障碍,如何管住一股独大的大股东,防止他们利用信息不对称,高抛低吸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是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我们面临的又一个现实问题。 

  如何化解大小非和大小限这两大障碍 

  解决“大小非”和“大小限”关键是用价格锁定取代时间锁定,具体表述为“大非自锁,小非分割”,披露“大的小非”,放飞“小的小非”。 

  第一,何谓大非自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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