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大修”还少点什么 | |
http://www.CRNTT.com 2009-06-24 12:02:52 |
针对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6月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获国家赔偿。(6月22日新华网) 国家赔偿之所以成为现代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于它承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会犯错,会给公民权利与自由带来伤害——无论依法还是违法,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国家赔偿的立法初衷在于彰显国家对私法领域契约与自治精神的尊重,并且以保障人权作为价值宗旨。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十数年来,在实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意义重大。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2001年陕西处女嫖娼案、2005年湖北余祥林“杀妻”冤案等,提示法律是到了修正的时候。国家赔偿法“大修”,在于更好地因应变化,关照权利,约束权力。二审中的草案也呈现出不少亮点,比如修改了归罪原则、扩大了赔偿范围、将精神赔偿纳入其中、提高了赔付标准等。 然而,有一组资料值得我们反思:从1997年到2007年,我国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给予赔偿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一半还不到。用法学专家的话说:“国家赔偿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我们这样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很不正常,说明全国有不少冤假错案没有通过国家赔偿法来解决。” 请求赔偿的多,落实赔偿的少,除了不应赔偿之外,恐怕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赔偿程序。提到赔偿程序,不能不提一个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义务机关首先必须确认其存在违法行为,并办错了案,然后才能够进一步作出赔偿决定。坊间将此称为“自证其罪”原则。正因如此,赔偿义务机关难免就会出现为规避承担责任而躲避赔偿的情形。具体到体制而言,如赔偿义务机关先支付赔偿金,然后再到财政部门申请合拨报销程序,等于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到财政部门“认罪”。换言之,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与错案追究制度挂起钩来,赔偿义务被捆绑上责任追究制度,赔偿义务机关自然是能不赔就不赔——而这个问题,不是取消确认程序就能解决得了的。 要想让国家赔偿法“大修”的利好落地,就得同时修改该法的赔偿程序:改变司法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总裁判的尴尬现状。正如专家提议,不妨考虑将统一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机构独立出来,可以在政府或法院设立国家赔偿受理中心或国家赔偿申请中心,类似政务大厅和政务超市一样,所有的国家赔偿案件一站式解决。如此一来,方可有效简化申赔门槛、防止权力卸责干扰、避免决而不赔等现象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