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掉进烟灰中 怎么办?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17 08:10:18 |
对立法会一般的缺位补选,香港社会普遍不认为不可行。前几年程介南辞职、马力去世,港岛区都先后举行过补选。但最近公社两党有五名立法会议员辞职,对补选问题社会上却存在重大争议。 为什么呢?因为公社两党把补选与“公投”捆绑在一起,把补选说成是“变相公投”,把“五区请辞”当成“全民公投”,甚至是“五区起义”,“解放香港”。这样就使补选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使本来合法的补选变成是非法的“公投”,使正常的补缺选举变成企图对抗基本法、改变香港政治地位的恶意举动,加上通过媒体炒作,事态发展殊难预测。 “公投补选”如脏豆腐 为了避免事态恶化,建制派已宣布不参选,行政长官也表示考虑是否投票,政府主要官员对是否投票正等待政府决策,政府也可能作出五月十六日补选时不鼓励问责官员投票的决策。这样似可避免更多的人给拖下水,但却不能达到救人上岸的目的。而政府的职责不但要防人落水,而且要救人上岸。袖手旁观,并不合适。 先秦诸子广用比喻,巧用寓言。笔者不才,也想鹦鹉学舌一下。如果说补选是豆腐,与“公投”捆绑在一起的补选就是掉进烟灰中的豆腐了。一个厨师碰到这种情况,只能在清除烟灰、另买豆腐和干脆取消之间作出选择。如该厨师硬要把给烟灰污染的豆腐拿来做菜上碟,端给食客品尝,肯定要砸了自己的招牌,不能再作厨神了。 清除沾上烟灰的豆腐,颇为困难。但如不惜工本,却不是不能洗掉。而把“公投”从补选剥离出来,对政府来说,比除去豆腐上的烟灰容易。例如公社两党及其支持者、策动者刊登“公投”起义广告,政府完全可以依法处理;政府也可派人找主张补选是“公投”的肇事者“谈话”,不论是苦口婆心,还是软硬兼施,总可以谈出一个结果来;可能是有其他办法,因为解决问题的办法总比问题多。这是厨师做好这份工起码的要求,说不定还保持得住厨神的名号。 当然豆腐沾上了烟灰,未必能彻底清除,可能也来不及洗乾净,此时政府可能要另找替代的豆腐了。活人总不能给尿憋死,临到悬崖边上总不好硬着头皮走下去。既然补选的目的是为了补缺,补缺的办法就不止一个。现行条例中只有补选一法,政府可以进行增修,增加“依次递补”的选择。好比买两块豆腐,一块豆腐给烟灰沾上了,还有另一块豆腐可用。与其把脏豆腐炒了给人吃,不如换一块豆腐。虽然两块豆腐不会完全一样,但做出来的麻婆豆腐不会有太大的区别。 除灰不成不吃也罢 如果除灰不成,又没有第二块豆腐,可以干脆取消。一桌酒席少了一道豆腐做菜,虽然美中不足,都仍不失为一席,但加上一道不能吃的菜,却煞了一桌酒席的风景。要取消一道脏豆腐做的菜,其实并不难,可能比除去脏灰还容易。例如,政府的补选拨款得不到立法会通过,政府顺势就有一个下台阶。如果要求立法会通过,或要求政府另外拨款,立法会和政府就可以提出除去“烟灰”才能为补选拨款的条件,以退为进,讨价还价,不失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如果公社两党一意孤行,不肯放弃,反要进行司法覆核,可能自讨没趣,立法会拨不拨款轮到司法干预吗?当然政府的年度财政有三千多亿,找个把亿拿来补选并非不可能,关键的问题是可否这样做。可惜政府进退失据,十分被动。 最后不能不提到,“公投”为何是沾上豆腐的烟灰,因为有人以为“公投”是炒豆腐最好的配料。这真是狗嘴里长狗牙,象嘴里长象牙。香港是法治社会,必须依法作出分析评断。对“公投”到底是烟灰,还是配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有两个辨别标准。一是香港特区在宪政上的地位,二是“公投”在法律(公法)上的涵义。中国是单一制国家,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虽然享有高度自治权,但并不享有主权,既不享有主权,就不能进行“公投”。在法理上,所有的法律可归类为公法和私法。宪法、刑法、选举法等法律都称为公法;民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都称为私法。在公法上,任何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才能称为合法,否则即为非法。在私法上,任何行为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就不是非法的,但不等于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公社两党试图利用“公投”来改变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显然是公法上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能被认为是违宪、违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