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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宪守法 增加香港民主

http://www.CRNTT.com   2010-04-15 15:48:15  


反对派会否阻挠香港民主循序渐进,成为焦点。
  中评社香港4月15日讯/“二○一二年终极政改方案改革不可谓不大,其结果,一是扩大了选民基础,二是增加了民主成分,三是符合《基本法》精神,四是不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政制发展时间表的规定。”资深评论员谭文天今天在《大公报》发表文章“遵宪守法增加民主”,文章内容如下:

  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在立法会公布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这是经过谘询并取得广泛民意后得出的终极政改方案。可以想见,这一方案不但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政改时间表的决定,而且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政府将以决议形式,希望方案能在本立法年度内获得通过。全体立法会议员,特别是反对派议员,这一回应该尊重民意和尊重政府的诚意,不能再像○五年那样,以“捆绑”方式令政改方案被否决的历史重演。身为民意代表而在政改问题上不尊重民意,甚至违背民意,那是不明智、不合理及不可取的政治行为。

     两项改革大步向前

  终极政改方案保留了谘询文件中提出的两大改革,即:其一,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八百人增加至一千二百人;其二,立法会增加十个议席,包括五个分区直选和五个功能组别,其中功能组别五席,全部拨归区议会组别,由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令区议会组别在立法会的议席,从一席大幅增加至六席。终极政改方案保留谘询文件中这两大改革提议,其理由十分明显,也绝对不难理解,那就是这两大改革在谘询期内,获得了大多数民意的认同和支持。这一点,立法会议员在辩论、表决终极政改方案时,不可或忘也。

  上述两项改革不可谓不大,其结果,一是扩大了选民基础,二是增加了民主成分,三是符合《基本法》精神,四是不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政制发展时间表的规定。就以上四点结果,可以稍作分析及评论。

  第一,在二○一二年选举行政长官时,选委会成员由八百人增至一千二百人。若论增幅,高达百分之五十,那是很大的增幅。以选委会方式产生行政长官,当然仍是“间选”,但美国总统、英国首相、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俗称也是首相)不都是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吗?试问,香港有谁(即使是激进反对派)敢说或说过美、英、日等国的“间选”方式不民主?诚然,目前的这种模式仍有改善的空间,这就有赖于各方的共同努力了。但是,行政长官选委会由八百人增加至千二人,谁都不能不承认选民基础是扩大了,而非缩小了。这就是进步,这也是改革,其获得民意的高度支持,绝对不会令人感到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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