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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两党 践踏香港法治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6 11:13:34 |
五丑图为“港独”试水温 “公投”,又是公社党亵渎香港神圣法律的又一次可恶又可耻的行动。“公投”,即是全民“复决”(plebiscite)。它常用来指对于主权方面的决定,适用的范围如宪法修正案、领土主权变更、政府单位的调整、争议性的道德问题等。可见“公投”是关乎国家的领土主权或制订宪法的大事。香港《基本法》已由法律规定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至于《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存在“领土主权”谁属的“公投”,也无宪法解释、修正的“复决”,更不存在超乎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剩余”权力。因此,在香港实行“全民公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无法律基础。是一次违宪的非法活动。 其一,“请辞”的“公社五丑”,本是香港民主制度下由港人直选或间选的议员代表,他们在立法会内负责制订和审议各项法律。如果法律不被尊重,民主制度就形同虚设。“五丑”被选入议会,却在议会内反对《基本法》,屡屡干预中国的领土主权和司法独立权;也从不务正业,不履行其职责,擅自辞职;不到两月又报名“补选”。此种丑恶行径不仅是对选民神圣一票的亵渎,也是对神圣立法会的亵渎,更是对香港法制的侵蚀和亵渎。 其二,“公社党”以“请辞”补选为幌子,为“全民公投”铺路,其目的是效法“台独”分子陈水扁的“公投”,为实现“港独”试水温、探行情、寻民意;若阴谋得逞,即可马上发动“香港独立”的“公投”。 因此,“公社党”的行动,不在“补选”,而在测试。“补选”是一次分裂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违宪违法预演,港人岂可在其“民主”补选蛊惑下受骗上当前去投票? 正义市民抵制“补选公投” 其三,宪政(constitutional)下的香港,政府和公民的行为都是有边界的:宪政(规定三权分立)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证,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公社党”及反对派组成的“普选联”在对待2012政改方案上,要越轨于2012年就规定未来2017年及2020年两个普选的路线图和取消功能组别,是为了要“独赢”。这也是破坏民主政治的搞手和法治社会的元凶。 回归近十三年,香港特区政府未能顺畅为港人办事,其中一个很大原因是反对派在立法会内外不依法行事,为反对而反对。今日,又掀起“全民公投”,挂牌号召“全民起义”,正好证实他们是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香港法治亵渎者、破坏者。 港澳办一月十五日的声明指:“公投”是由宪制性法律加以规定的,是一种宪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含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没有规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域,无权创立“公投”制度。 “公社党”以“补选”为名行“公投”之实,正是不顾中央政府的警告,是违宪违法的非法行动,全港市民不参与补选投票,也就是维护和纯洁香港的法治核心价值,大家应该步调一致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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