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 | |
创建香港特色民主文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13 11:01:42 |
2010年政制发展决议案,不抵触《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符合香港主流民意要求2012年有民主进步、向普选目标迈出坚实一步的愿望,已获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这是中央、特区、民主的共赢局面,真可谓是“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香港究竟需要创建一种怎样的民主文化? 讲民主要讲合法性 民主文化问题,首先是个民主制度问题。香港的民主制度,首先要与香港的法律地位相适应。香港不是一个独立政治实体,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宪法规定了中共在国家的领导地位。中央通过以宪法为依据制订的香港特色《基本法》,为香港设计及安排了政治体制,确定了普选行政长官和全体立法会议员的最终目标。余若薇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选举问题属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可是中央政府却要干预。这是连香港民主政制产生的合法依据也不要了,把宪法、《基本法》的“一国”宪制原则,把人大决定和《基本法》所规定的五个法定程序(“五部曲”)也一概以“香港自治”为藉口抹煞了。“香港自治”是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香港政权的合法性源自宪法、《基本法》,源自中央行使主权,源自中央授权。 讲民主,只讲“天赋人权”,不讲民主权力行使的有效性、合法性是不行的。美国学者西摩.马丁.李普塞特在《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一书中指出:“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它必须对自己统治的合法性(legitimacy)或权力的合法化(legitimation)进行辩护,从而建构自己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判断准则。在中国特区居然赤裸裸地反共反中央反宪制,你所争取的那种所谓“民主”有何合法性? 探究民主合法性的历史渊源,就不难知道: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哲学家们,数百年来就是孜孜不倦地探讨政治制度、民主形态的合法性问题。布丹的君主主权说、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契约论、孟德斯鸠的分权论、菲尔默的君权神授说、卢梭的公意说等等,实际上都是关于民主(含政治制度)合法性的哲学探讨,都是为寻求一种合法性的民主制度,或者说是为民主提供合法性的理论依据。 |
【 第1页 第2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