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台湾论衡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农村土地抵押宜谨慎推进

http://www.CRNTT.com   2010-08-03 07:40:33  


 
  其次,除了早期可在土地抵押比例上设限以外,对于属于土地经营之外的、没有具体项目的抵押贷款要求,即便在自愿原则之下,土地抵押金融试点早期也应该严禁银行接受抵押。考虑到农村仍然存在的子女升学、大病就医等严重缺乏保障的种种问题,防止农民因缺乏社会救济、而被迫"自愿"抵押土地,仍然是农村土地抵押金融创新中应该严防死守的问题。中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以及普九教育保障和高等教育的城乡平等机会等,要依靠中央政府在其他相关管理和保障系统加快改革速度和覆盖广度。而土地抵押金融的创新模式的逐步推进和成功发展,既会受到其他农村保障体系推进程度的制约,同时也不能够在其他领域不成熟的阶段内,先打开覆盖缺口、以金融替代社会保障。

  另外,考虑到二轮延包过程中,由于严格的不许按人口变化进行“调田”(承包地调整)的政策,实际上很多地区由第一次土地承包后,沿袭下来的人口变化导致的人地不均问题已经比较明显,众多户口保留在农村、但是在城市工作生活的人口家庭与纯农村家庭之间的土地贫富矛盾在各地都不鲜见,新佃农已经出现。“新佃农”的长久化解要依靠新的农村保障制度建设,而土地抵押金融创新,则要防止在这一遗留问题领域增加新的复杂因素。

  文章表示,对于有志于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金融机构而言,即便要符合土地集体产权、土地用途不得变更等等法律要求,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仍然是一个存在巨大机会的市场。而从纯粹的农村和农民立场出发,相比较土地抵押权,农村更需要能够和国有金融机构一样,平等的在农村进行吸储、放贷的民资独资银行或者农民金融合作社。给与民资投资的小额贷款和农村金融机构完整的商业银行经营权,才是最迫切的问题。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