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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签ECFA后,幷不代表台湾可以任意与其他国家(包括与大陆建交国家在内)商签FTA而大陆无权过问。 |
中评社北京8月4日讯/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富权的评论文章《台湾要与美国洽签“FTA”还得等一等》。文章分析说,因“美国牛肉风波”,更因“先中后台”的因素——中国大陆的市场经济仍未完全发育成熟,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要作很大努力解决,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都将难以与美国进行签署“FTA”的商谈,故尽管台湾方面现在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有利条件,但要与美国洽签“FTA”,仍是还得“等一等”。详细内容如下:
本栏昨日分析,由于全称为“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的“中国台湾”也是“WTO”的成员,尽管不享有主体国家会员的身份,其位阶只是与香港、澳门相同的一个“单独关税区”,亦即是中国这个国家主体的成员之一,而根据“GATT”的相关规定,“单独关税区”需要经对负国际责任的缔约方提议并发表声明证实该“单独关税区”“在其对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享有完全自主权,但亦拥有作为“WTO”成员体的一般权利,如与“WTO”其他国家签署“FTA”等。不过,仍得遵守某些特定条件,如“GATT”理事会关于“中国台湾”“入关”的几项条件:“一个中国”原则,“先中后台”,对外签订国际贸易条约、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资格必须得到中国大陆的授权或确认等。因此,中国已经与之签署“FTA”的国家,如东盟十国、日本、韩国等,在得到中国的同意之下,应是可以洽签“FTA”的。至于中国尚未与之签署“FTA”的国家,如台湾最想洽签“FTA”的美国,则“还得等一等”。
其实,据有关资料显示,除了东盟十国和日本、韩国之外,尚有一些国家已经与中国签署了“FTA”,如墨西哥、巴基斯坦、智利、哥斯达黎斯、新西兰(其实台湾已经与哥斯达黎斯进行洽签“FTA”谈判,但因哥国与中国建交而终止商谈,故中国与哥国洽签“FTA”是一项“补偿”行为),目前中国正在“FTA”的还有冰岛、印度、秘鲁、澳大利亚等国家。按上述原则,“中国台湾”亦可与上述国家洽签“FTA”,但这些国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台湾当局来说,与之洽签“FTA”可能并不具迫切性。最具迫切性的,应该还是美国。因为目前已与台湾签署“FTA”的,都是发展中国家,如巴拿马、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尼加拉瓜等“邦交国”,无论是实质效益还是政治效应,都不是很大,只有与美国签署了“FTA”,才算是“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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