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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抓对了”便该如此对待吗?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06 09:31:25 |
鄢烈山:“抓对了”便该如此对待吗? 这几天人们在热议“抓错门”。仅本省一个月之内就曝出三起因身份证遗失被坏人在外地盗用而警察抓错人的案子。如19岁的广东陆丰籍女孩林贝欣被浙江义乌警方抓错,义乌警方已道歉“承认是工作失误抓错人”,并表示“将总结吸取此事件的教训,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个态度自然很好。 现在大家关心的警方如何不抓错人,都是些技术上如何亡羊补牢的问题,比如如何提高身份证的识别技术含量,如何完善核查机制、规范程序设计。而“民警提醒”我们“不要轻易将身份证件借给他人使用,也不要将证件号码透露给他人,在网上聊天、购物时也应谨慎,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证件号码和身份信息;身份证丢失,应立即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并开具一份证明,申明丢失身份证已作废,并及时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补办……”技术上防范抓错当然有必要,但是在我看来,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保护人权高于惩罚罪犯的现代法治观念的确立更重要。 以林贝欣(我总想读成“林悲辛”)案为例。家人质疑:林贝欣的身份证已经在3年前丢失后到当地派出所挂失补办,即使当天抓到人了,听林贝欣的申诉后,警方只需要去当地警方核实,就无需将人抓去义乌。“怎么可以这样草率就抓人?(林贝欣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的)证实清白的材料也都交上去,家里人还放弃尊严又跪又求,为什么我们的申辩一点效果都没有,人还要被关进看守所,又要被押到义乌那么远?”这办差的警察根本就是“空棺材出殡——木(目)中无人”,与技术问题何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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