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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指“秋菊男”还能怎么办?

http://www.CRNTT.com   2010-08-21 11:39:23  


 
  四.只要是国企改制改革,法院就靠边站?

  他们仍然努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经过多次催促,被“解除劳动关系”整整一年后,终于等到了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回覆:该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应向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反映,法院不予受理。

  其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句话该怎么理解呢?它的意思应该是说,如果是行政性调整、划转的遗留问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受理与国企改制改革相关的问题,对于具体的企业来说,除了行政性调整、划转,还有其他行为。

  事实上,该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七种可以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综合各条文可以这么理解:法院不能受理的是这19人有关编制部分的诉求,但是完全可以受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部分的诉求。

  然而,法院以莫须有的理由推脱了自己的职责,至此,法律之路彻底走不通。

  五.上访以及“非正常上访”,难以言说之重

  2010年1月10日,黎波等六人在网络上联名发表了《我们就这样被逼上了绝路》,这可能意味着,他们已经决定选择“过激”方式。几天后,他们在北京西客站集体卧轨,被北京公安部门予以治安拘留。

  7月21日,黎波等4人声称断指明志,宁远方面派出13人进京“劝返”,于7月22日晚找到了他们,但是8月1日,他们终于还是实现了断指的计划,随后,他们被带回宁远并处以10—15天的拘留。

  在我们的语境里,“上访”是个沉重的话题,既有广泛的同情者,又有人说“老上访户99%以上精神有问题”。在实践中,只是成本的计算、勇气等等因素,才阻止大多数上访者达到上访的最后、最高程度。

  当人们发现上访也解决不了问题时,会天然地考虑“把事情闹大”,这时就很容易触犯治安条例,把自己“弄进去”,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无论在哪里发生的“过激行为”,最大的可能都是被居住地公安机关带回去惩罚——谁让你丢了当地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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