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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考验马英九 两岸须有合作默契

http://www.CRNTT.com   2010-08-23 00:18:09  


 
  国际法上判定领土主权,有两种原则,一是以法理和历史归属为依据,即先占原则;二是以实际有效控制和管辖为前提,即实效支配原则。这两个原则是国际法认为的对领土宣示主权的完整性条件。但在争议性领土的主权问题上,这两个原则可能出现分离,钓鱼岛问题目前即属这种情况。先占原则指使用最早发现并有效管辖该领土的历史文献与法律文献作为依据,在这方面,中国有远早于日本的“先占”文献和《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多部法律文献作依据,而且美国也正式承认过1971年交给日本的只是钓鱼岛的施政权(行政管理权)而非主权,因此日本在这一原则上处于劣势。但是,正是由于美国将施政权交予日本,使得日本在实效支配方面反而占据了优势。所谓实效支配原则,也称时效取得原则,指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某一领土连续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权而最终取得该领土,这个原则在国际法上有一定争议,即它不考虑取得领土的合法性,只关注连续的排它的实际控制过程,即使如此,这一原则在实践中仍然有不小的影响力。日本自1971年以来,就不断弱化与中国争议历史上的归宿,更强调长期实效支配或实际控制,并且一直用官民合演的双簧剧向国际社会宣示其对钓鱼岛的有效管理和权利,这一做法在若干年后会产生怎样的效果确实令人担忧。

  这种情况迫使两岸必须重新审视过于强调“自古以来”做主权依据的策略,要经得起国际法上有无行使主权的考验。历史上,两岸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陷入了既要保障主权利益,又要维持对日关系的困境,因此在主权宣示上更多使用声明或口头表达的方式,对正式行动非常慎重。但问题是要打破日本所蓄谋的“长期有效控制”,仅有官方声音,或者仅有民间保钓行动,难以达到打破这种控制的国际法效力,行使主权要有态度,也要有行动。中国为了解决在钓鱼岛问题这一类主权争端,本着善良的愿望,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创造性主张,这是一个现实主义的决策,但是,我们不应忘记,邓小平最初提出这一主张时,前边还有一个“主权在我”的立场。如何证明“主权在我”,除了历史考证、政策声明,还应有适当的官方行动。要防止主权争议的“搁置”给日方带来权利上的依据,要以最具法律效力的官方行动中断日本控制的时效性。台湾官方在处理2008年被撞事件中首次以实际行动参与了保钓活动,应该说是一个不错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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