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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连恶行 狂妄违法

http://www.CRNTT.com   2010-10-04 10:55:05  


暴力问政已经成为社民联吸引关注的“法宝”
  中评社香港10月4日讯/“社民连‘十一’国庆期间的暴力行为,违反《基本法》‘序言’、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的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至第一百零四条等等,违反宪法,违反整部《基本法》精神及主要条文,因为社民连的暴力行为的政治及法律含意,是全盘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特区政府,严重践踏宪法和《基本法》。”《大公报》今天登出谢纬武的文章“社民连恶行狂妄违法”,文章内容如下:

  在香港,社民连“十一”国庆节期间带着棺材道具冲击中联办的暴行,在网上热议,受到绝大多数网民严厉谴责。社民连究竟是什么组织,香港社会应如何给它的行为定性?

  香港是法治社会。要认识一个组织,给一个组织的行为定性,就要从法律上分析、判断该组织的社会行为性质。香港实行普通法,而普通法是个庞大复杂的法律体系,从何着手?

          暴行受到谴责

  香港特区《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特制定《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基本法》第十一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基本法》第八条还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可见要判定社民连社会行为的性质,给社民连定性,首先就要根据宪法和宪制性法律,根据《基本法》,实事求是分析作出。社民连几十个成员,在“十一”国庆节期间,带着一呎乘四呎的袖珍棺材,硬闯中联办,向几十个警员施暴力,攀越栏杆,要强行冲入中央驻港机构,说明什么?

  第一、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胆敢以棺材道具象征性地要“埋葬”中国人民六十一年所创建的人民共和国。

  第二、不把共和国中央政府看在眼里,视法定的中央政府等权威为无物,野蛮非常,狂妄至极。

  第三、践踏宪法、《基本法》,老子天下第一,无法无天,以社民连的“人治”取代一切法律,要怎么办就怎么办。

  第四、不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视特区政府派出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中央驻港机构安全的纪律部队无物,竟然撞伤多名警员。

  第五、《基本法》第23条规定,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为。社民连“十一”国庆节期间暴力冲击中央驻港最高机构,有颠覆中央政府之嫌。

              不可无法无天

  社民连“十一”国庆期间的暴力行为,违反《基本法》“序言”、第一条、第二条、第二章的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至第一百零四条等等,违反宪法,违反整部《基本法》精神及主要条文,因为社民连的暴力行为的政治及法律含意,是全盘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特区政府,严重践踏宪法和《基本法》。

  用《基本法》关于香港居民享有自由权利的规定,来为社民连疯狂的无法无天行为辩解是无济于事的,因为在《基本法》关于“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程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之规定。笔者上面所列社民连的五条不法,皆在“依法规定”之内,而且《公民权利和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公民之自由权利行使不得妨碍“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