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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法治社会无“灰色收入”一说

http://www.CRNTT.com   2010-10-21 10:50:37  


灰色收入的概念近来开始成为热议的话题
  中评社北京10月21日讯/今天中国的问题,是视法不见、有法不依,执法随意,而不是法律真的留下了多少灰色地带或空间。我们并不需要灰色收入的概念,来为他人及包括自己开脱。财经网今日登出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的评论文章“法制社会无‘灰色收入’一说”,其内容如下:

  灰色收入的概念近来开始成为热议的话题。起初是今年3月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曾有“规范灰色收入”的提法,后因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见被删去。近来王晓鲁教授在“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报告中,根据他们组织的抽样调查和其他数据分析,指出国民收入中的隐性收入其中主要是灰色收入问题,进一步引起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对他们使用的方法和估算的数字,当然可以有不同的评论,但晓鲁的研究推动了社会对隐性收入的研究和重视,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我想指出的是,能否把隐性收入或其大部分称为法律边缘的灰色收入,还需要从法治的角度进行推敲。因为坦率地说,今天中国的问题,恐怕主要还是因为历史、文化和制度的多种原因,视法不见、有法不依,执法随意,而不是法律真的留下了多少灰色地带或空间。我们并不需要灰色收入的概念,来为他人及包括自己开脱。

  各种隐形收入都是违法收入

  隐形经济或隐性收入,国际上一般称之为shadow economy或shadow income,即它是相对阳光经济、公开收入而言,其产生的原因一般被归结为是为了逃避税收和相关法规。在法治社会中,收入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个人隐私,本无需对外人公开。但法治社会需要纳税人来支付成本,所谓“纳税和死亡一样不可避免。”因此,法律要求个人收入必须对税务机关公开和进行纳税申报。所谓隐形经济或收入,又称地下经济或地下收入,就是对税务机关隐瞒的经济或收入。这样从其定义上,就可以看出它并不是什么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而是不合法的经济或收入。

  隐性经济和收入一般被认为在世界各国都存在。总起来说,在法治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比重要小些,而在法治薄弱或政府管治能力弱的发展中国家,比重要高得多。但即便在美国这样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由于历史、种族和文化多样化等原因,地下经济也被认为是相当活跃的。除了毒品等大规模的地下交易外,各种制假售劣的地下经济也很猖獗。据美国国家地理频道的节目报道,在管治最严格的航空零件部用品市场上,也有地下经济生产的冒牌货流通,有的甚至被用到美国总统专机空军一号上。中国社会由于历来隐私权少、政府管制能力强,一般被认为地下经济比重较小。因为中国即使是那些制假售假或仿造冒牌的企业,只要多少略有规模也是属于按章登记注册和纳税的公开经济。所以,在一些专门研究全球隐形经济的报告中,中国被排在隐形经济比重较小的国家之列。这是由于在中国的国情下,中国的隐形经济主要不是采取完全地下而是采取部分逃避税收和法规的公开经济、隐形收入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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