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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棘手议题:台湾举办APEC年会

http://www.CRNTT.com   2010-11-17 08:21:39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首次“APEC”非正式领导人会议在美国西雅图召开。台湾当局借口《谅解备忘录》没有就台湾参加领导人一级会议作出规定,试图让李登辉作为“国家元首”的身份出席。遭到拒绝后,提出让时任“行政会”政务委员兼“经建会”主委的萧万长冠上李登辉“代表”、“特使”及“行政院政务委员”的头衔出席。对此,中国政府指出,根据《谅解备忘录》精神,台湾参加非正式领导人会议的人员最高只能是与经济有关的“部长级”官员,并已就此与有关各方达成一致。最后,萧万长只以“经建会主委”身份参加会议,由此而形成了“西雅图模式”。

  对于上述过程及“APEC”就台湾与会、能否举办年议的共识,连由“中华台北APEC研究中心”、台湾经济研究院、国立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APEC与两岸关系之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也并不讳言。而“中华台北APEC研究中心‧台湾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徐遵慈提交的《中国参与APEC的策略分析》论文更提到,两岸与香港于一九九一年同时加入“APEC”后,如何在“APEC”场合中处理台湾问题,便成为中国制定参与“APEC”政策中重要的一环,必须明确订定原则,使所有涉及“APEC”业务的政府部门均能确实遵守。两岸加入“APEC”的基本原则在一九九一年入会时已经确立,包括双方在“APEC”场合使用“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中国”,及“CHINESE   TAIPEI”,不得使用表示“国家”的“COUNTRY(IES)、NATION(S)、STAE(S)等,一律使用表示“会员”或“会员经济体”的“MEMBR(S)、MEMBR

  ECONOMY(IES)。这项原则成为中国在“APEC”中处理台湾问题的指导方针,中国代表国参加所有“APEC”会议、活动时均需切实执行,严防我方(按:即指台湾)代表发生逾越《备忘录》规定情形。

  但该论文又表示,在此之外,对于台湾争取主办研讨会、工作小组会议等,中国外交部发布的处理原则为“坚持原则,灵活处理,争取其他成员理解和支持”,亦即积极并支持其他经济体主办有关会议,在没有其他经济体提出主办意愿的情形下,则在台湾承诺遵守《谅解备忘录》及“APEC”原则,并不邀请非“APEC”成员及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出席的情形下,不杯葛台湾争取主办权。

  由此可见,台湾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即没有其他会员愿意承办),可以争取主办“APEC”的工作小组会议和研讨会。实际上,台湾也曾举办过橡胶等专业的技术性会议。但年会仍应按《谅解备忘录》及追加共识的精神,不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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