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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央企的常态监管该怎么构建

http://www.CRNTT.com   2011-05-24 11:23:02  


终结央企分肥乱象,常态监管必须激活
  中评社北京5月24日讯/如何遏制终结央企分肥乱象,建立起有效的常态监管,并改善国企资源分配使用的民众形象?红网今日登出评论员郑渝川的文章“对央企的常态监管该怎么构建”,全文如下:

  日前,审计署发布2011年第12至28号公告,披露中国长江三峡集团等17家央企的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内容涉及2007—2009年间领导职务消费不清、假发票、违规发放薪酬、少缴税收等诸多问题,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
  
  《南方都市报》5月22日发表社论《终结央企分肥乱象,常态监管必须激活》指出,被审计署查实的各种问题实则长期存在,问题存在趋同现象,在有关部门屡次查处、严肃处理之后依然存在,这暴露出央企内部监督机制无法发挥最起码的作用,大多数央企还是上市公司,其市场化监督设计也形同虚设。《南方都市报》社论认为,要将央企违规、犯罪和贪渎遏制在萌芽状态和过程中,应当对其进行严密的财务监督,审计署只能是众多制度化设计中的一支力量,激活常态监督设计,实现日常化的程序严管,公开、透明的全时段紧盯。
  
  央企均经过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持续建设,维持其运转和发展,必然需要内部监督、内控审计机制在内的各种机制发挥作用。再加上大多数央企是上市公司,行政管控体系之外还有更为严密的制度体系,如果说这些制度体系形同虚设,完全没有效果,一定会反馈到业绩上,引发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说得严重一点,恐怕会有不在少数的央企被境内外证交所摘牌。
  
  国资委和各家央企从来就把企业内部监督、内控机制起到的作用看成“主流”,把这套机制运转下出现的缺漏,包括审计署等机构审出的问题看成是细枝末节。正是基于这种认知和心态,才会出现此次央企又被批量审计出问题,相关企业不以为耻,反而颇显“大度”地对问题暴露表示“欢迎”。从国资委在许多场合对央企业绩和作用等作出的评价来看,主管部门与被管企业对问题的认知定位是一致的。既然是细枝末节,就不会影响央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业绩考核,谈不上追究谁的责任。
  
  很显然,这种认知定位与社会舆论、民众的央企形象严重错位。究其原因,一方面,国资主管部门和央企本身对已有机制制度的评价基准偏低,只要有助于维持经营秩序、实现整体业绩,那么机制制度留一些空白,反覆出现一些问题,有一些资源和收益被企业总部和各级分支机构鲸吞,在他们看来也是可以接受的。如前所述,他们没有也不会主动从央企在各产业领域的排他性垄断优势、巨量资产及垄断收益的角度考虑,所谓“细枝末节”叠加起来从总量上足以撼动市场效率和社会公正的天平。
  
  另一方面,央企通常都是层级、分支、利润关系复杂的巨无霸,无论是主管部门设计的监管体系、审计署的事后审计,还是企业自身设计的内控条款,在技术上只能覆盖对这些企业总部、较大子公司、合资企业的管控。再往下,就只能依赖企业总部和一级子公司的内部监督、内控体系,甚至是各级分支、合资企业的自觉。央企下属的大批分支、合资企业,完全可以利用对总部的信息优势,以及驻地地方纪检和审计等部门无权监管,社会监督全然缺失等便利,开展违规、犯罪和贪渎。反过来,由于相对受到更多的外部监督制约,一些央企总部和一级子公司有动力与下属机构合谋,通过故意放松形式化的监控,进而换得在下属机构享受奢靡接待、报销超标准费用等待遇。
  
  要遏制终结央企分肥乱象,建立起有效的常态监管,并改善国企资源分配使用的民众形象,应当首先致力于让国资委和央企花费巨额学费、向国际知名咨询机构支付过高昂设计费用的制度体系,在公开透明的过程中得以完整运行,而不是由某几个央企领导人就可以决定选择性实施的摆设。更重要的是,不仅要靠现有制度体系管住央企总部及其领导人,强化决策和渎职责任追究,还应按照央企的业务关系,将其分设在各地的各级分支机构、合资企业,推行向属地地方公开信息,地方纪检和审计单位有权侦办查办这些下属企业,地方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可以查询央企及其下属企业的账目,让央企自上而下都纳入到有效监控约束范畴内,使现有制度体系真正发挥最起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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