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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已具备两岸互设办事处的潜在条件

http://www.CRNTT.com   2011-07-05 08:27:56  


 
  而作为“陆委会”港澳事务的“白手套”——中华港澳之友协会秘书长张五岳教授,对此就表现得较为乐观。他指出,未来两岸以港澳关系为参照基础,进一步协商互设办事处问题,也不无可能。他又指出,港澳地位身分特殊,北京当局也期许特区政府能在两岸关系中负起先行先试责任。正名后的办事处名实一致有助沟通,进一步强化组织功能的同时,不止标志着台港澳官方关系显着提升的里程碑,也为未来两岸关系增加更多期待。 

  然而,海峡两岸是否会设立办事处,将会涉及到政治、法律及现实等方面的问题。实际上,在政治层面上,“办事处”之称谓,官方色彩颇为浓厚,而且在台湾方面还首先是使用在“外交”领域上。--台湾“外交部”有关其驻外机构的规章共有四个,其一是适用于派驻“邦交国家”的使领馆机构的《驻外使领馆组织条例》,其二是规范派驻“非邦交国”的机构的《外交部驻外代表机构组织规程》,其三是适用于其驻外人员的《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其四是《驻外馆处文件证明办法》。而其《外交部驻外代表机构组织规程》第四条规定:“驻外代表机构依其任务性质及业务区域,分为代表处及办事处两类。凡以一国为业务区域者,设代表处,其地位相当于大使馆;以一国中之某一地区为业务区域者,设办事处,其地位相当于总领事馆或领事馆。”

  当然,倘两岸关系发展到可以互派代表机构的程度,基于两岸关系是一个中国的内部事务的原则,而不是属于“外交”领域,因而其派出及主管单位,就不可能是“外交部”,而是由两岸的相应主管部门--大陆的国台办和台湾的“陆委会”互派,因而不也就不会比照《外交部驻外代表机构组织规程》。在此情况下,倘仍采“办事处”之名,也并不等于是“外交领馆机构”。但在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十分敏感的大陆方面而言,却始终是一个顾忌。何况,未来台湾政治态势的发展,极有可能会形成常态性的政党轮替,民进党仍将会有机会通过选举上台,届时就可在两岸互派的“办事处”的称谓上大做文章,以佐证其“两岸两岸,一边一国”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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