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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煌:两岸启动政治接触设想

http://www.CRNTT.com   2011-10-14 00:07:37  


 
  (二)操作途径:

  两岸之间在心态上接受了“一国一府,互为特区”的政治设计之后,接下来就是执行和操作层次的问题,由于“一国一府,互为特区”的政治设计强调的是各自心态调整和转变,尤其是北京当局的心态调整和转变,所以不存在谈判的问题,然而在心态调整和转变之后,接下来就是法律层面的调整和互信层面的转变。

  从法律层面的调整来看:最主要的设想是必须“依法治国”,换言之,在“互为特区”的设计下,中央政府与“特别政治区政府”的关系应如何安排,必须有法律订定之。目前以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来看:

  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已有“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3/15/content_1367387.htm,1982/12/04)以往中共在处理两岸关系时,总会在涉台事务关乎台湾之“名”、“旗”、“歌” 等政治符号时,多所顾忌,甚至影响两岸交流,如果北京在其国内法中将台湾定位为“特别政治区政府”,然后订定北京当局在“一个中国”框架下,与承认“特别政治区政府”的原则下,相互互动规范,该只要依法订程式通过类似的法律,则大陆各级政府就有了与台湾当局依法互动的准则,特别是各级官员、干部,以至学者访台都能有所遵行。有人立刻质疑,北京把台湾定位为“特别政治区政府”,台湾不可能接受,这样的疑问是因为疑问者混淆了法律规范的对象与政治定位的两类不同性质的问题,法律规范是单方面的依法行政的规范,而政治定位是两岸相互的协商的结果,类似的立法其规范的对象是大陆各级机关和公务人员,与台湾接受与否的不具有直接关系,当然此一规范如果不具“对等精神”,则台湾方面便不可能与之互动;所以北京在制订类似规范时,就必需顾及合理性和可行性,否则中共的公务人员就可以触犯反分裂国家法之第六条“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之规定。(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tai_gang_ao/2005-03/14/content_2694168.htm/《反分裂国家法》,2005-03-14,)而且当北京把台湾定位为“特别政治区政府”时,台湾也同样立法将北京定位为“特别政治区政府”。此一立法宗旨与美国在1979年初与中国大陆断交之后,很快通过“与台湾关系法”(TRA)十分近似,由于当时美国已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也不认为“中华民国”提“主权独立”的“国家”,而且认知到两岸均主张“一个中国”,是以在承认北京政权代表中国之后,便不能与台湾有所来往,但由于美方自身的利益,必须继续与台湾进行包括官方在内的各种交往,故而通过“与台湾关系法”,以规范美国政府与官员与台湾的互动;美方在通过和执行此法时视台湾为非主权“国家”,也没有需要台湾同意。唯此精神,未来两岸各自立法视对方为“特别政治区政府”也不存在对岸接受与否的问题;因为类似的法律只定规范,指导与约束己方人员与对方官员接触、洽商、公干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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