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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制定“否认南京大屠杀”罪?

http://www.CRNTT.com   2012-03-12 10:04:46  


 
  ■ 中国设立这个罪有用吗?

  德国的立法,其实更多是出于社会治理需要

  作为纳粹主义的原产地,德国也受到纳粹主义这个幽灵的困扰,其对纳粹主义的警惕不仅是观念之战,也是对现实危险实实在在的警惕。

  在防止纳粹沉渣泛起和新纳粹产生的问题上,联邦德国有一系列的司法经验。1952年10月,经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取缔了1949年成立的新法西斯组织“社会主义帝国党”;1982年1月,联邦内政部取缔了新纳粹组织“德国人民社会主义运动劳动党”;1983年,查禁了“国家社会主义者行动阵线”。1990年东西德合并以后,德国的纳粹势力一度重趋活跃,新纳粹活动明显抬头,联邦政府在国内外舆论要求下果断地取缔了多个新纳粹组织,逮捕了其中的一些头目,在这种背景之下,1994年德国议会通过了所以这部叫做《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的法律。法律禁止使用纳粹的各种标志、口号和敬礼仪式,禁止使用任何具有纳粹象征的标记符号、标语和徽章,希特勒的头像做为纳粹的最主要象征,更是严禁使用。而对同情纳粹、对犹太人进行诽谤、攻击和恶意伤害者,或宣扬种族歧视、否认希特勒第三帝国大屠杀犯罪行为者,可依法判处3-5年徒刑。

  但要惩罚外国人很难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外国人必须遵守本国的法律,英国作家大卫.欧文被称为“对于否认纳粹大屠杀至今最老练的布道者”。他撰写了30本有关纳粹和二战的书籍,宣扬反犹主义和种族歧视。2005年11月,他在奥地利南部被捕,依据相关法律,奥地利法院判处他犯“歪曲、严重贬低及否认屠杀犹太人罪”,处3年监禁。如果中国政府宣布日本右翼的言论构成犯罪,可以等他们到中国旅游的时候进行逮捕和审判,也可以向日本政府要求引渡他们来中国接受审判,但显然引渡他们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也就是说他们只要不来中国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最引起广泛关注的是2007年的厄恩斯特-祖德尔案。祖德尔是德国人,但从19岁以后一直居住加拿大,作为一个新纳粹主义的代言人,他长期宣传反犹言论并歌颂美化希特勒的纳粹统治。2002年,德国向祖德尔发出了逮捕令,并要求美国和加拿大将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两年后,加拿大以危害国家安全罪逮捕了祖德尔,并将其遣送回德国,德国以“否认大屠杀罪”对其判处5年徒刑。祖德尔案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一是因为他没有其他犯罪行为,被认为完全是“因言获罪”;二是加拿大并没有“否认大屠杀有罪”的法律,却借故将其遣送回德国——既然在加拿大的法律体系里面祖德尔没有犯罪,那么加拿大就应该将其看作守法公民,那么加拿大就不应该仅仅因为祖德尔的国籍是德国人,就把他驱赶到德国去承受不应有的惩罚。2008年,德国人弗雷德里克.托本在英国发表否认纳粹大屠杀的言论,同样遭到德国政府起诉,并要求将此人引渡到德国接受审判,但英国法院以本国没有相关法律为由拒绝引渡,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要给“日本右翼分子以强烈的威慑”也基本不可能

  一些“否认大屠杀罪”的支持者认为,如果再有日本政客大放厥词,直接在国内以“否定大屠杀罪”起诉,并向其他有类似法律的国家发出通缉令,同时要求日本政府“引渡罪犯”,可以给日本右翼分子以强烈的威慑,这种想法只怕过于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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