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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不应“刻舟求剑”

http://www.CRNTT.com   2012-03-20 08:45:04  


 
  岛内于1992年颁布“条例”,作为处理两岸关系的准则和法源。但随着两岸关系不断向前发展,该条例的某些条款已经落伍,台湾方面多年来也不断进行修改。例如,人民币兑换问题,以前台湾限制人民币入境,但2003年修法,允许旅客携带6000元以内人民币入境,2008年7月更放宽至台湾本岛也可处理人民币业务;又如,大陆配偶权益,2008年12月台“立法院”修法,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时间从8年缩短到6年,入台后即可工作,毋须再等2年;再如,2010年台当局修法允许陆生入岛就读和适度承认大陆学历。

  可见,“条例”也须与时并进,否则就会成为阻碍两岸交流的绊脚石。因此,台湾方面应尽早修改“条例”中所谓台湾居民不得登陆担任公职或教职的规定。从现今两岸人员往来的热络程度和自由程度来看,两岸人才流动再正常不过,而且还可以互相学习彼此的先进技能和理念。共同进步,共创双赢,何乐而不为?
 
  作者:朱穗怡 来源:大公报201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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