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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文化差异”使唐鹏父母免于起诉 | |
http://www.CRNTT.com 2012-04-23 14:52:09 |
在美国艾奥瓦州留学的21岁的中国留学生唐鹏,因涉嫌强奸罪被捕,其父母赶到美国后,试图贿赂受害女子,让其更改口供,却把自己也卷进了官司里。艾奥瓦州警方对唐鹏及其父母提起起诉。 媒体将其解读为“拿钱摆平一切”的“中国人的那一套”,在美国行不通!正在国内一片哗然之际,艾奥瓦州约翰逊检察官珍妮特.莱尼斯撤销了对唐鹏父母企图贿赂受害人的指控,给出的理由是“文化差异”。 话说回来,这种“文化差异”倒还真存在。若非“文化差异”,唐鹏父母也不会将自己卷入至此。 在美国撒谎,后果很严重 唐鹏父母或许无法理解,强奸受害者不愿意接受他们的贿赂去改口供,最关键的因素是做伪证本身就是犯罪,受害者没必要触碰这个底线。如果被强奸者接受唐鹏的贿赂,到警察那里改口供的话,自己也会被判刑。 在美国,伪证罪(perjury)有轻重之分。以德克萨斯州的法律为例,德州刑法下有两类伪证罪。第一种是宣誓后的一般虚假陈述(General false statementunder oath)或者是没有经过宣誓程序的声明(Unsworn declaration),其被看成是A级轻罪(Class A misdemeanor)。第二种是严重伪证罪(Aggravated perjury),其指正式审判程序(包括刑事案件审判程序)中所做的重大虚假陈述。严重伪证罪是三级重罪(Third degree felony),罪犯可能受到2至10年的监禁及高达10,000美元的处罚。 中国不是也有伪证罪吗?最高刑也有7年呢?在美国普通法的环境中,对“伪证罪”的追究、处罚,跟我国不可同日而语。法学家有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换句话说,刑法有权威性,能得到普遍遵守,不在于刑罚的严酷,而在于违反刑法必然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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