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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活不下去了?

http://www.CRNTT.com   2012-04-27 14:05:06  


 
“写歌的不如卖歌的”

唱片业丧失议价权

  对唱片业而言,坏消息是传统唱片大幅萎缩,好消息是数字音乐在大幅增长,但最坏的消息是:增长与他们基本无关。他们的音乐依然难以体现自身的价值。尽管是他们创作生产的音乐产品支撑了电信企业和互联网公司的数字音乐业务。

  卢建说,2011年数字音乐产值超过300亿元,但包括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在内的版权方从中得到的收益仅占2%至3%。不论是和其他国家、地区的音乐人相比,还是和影视等其他行业相比,音乐著作权人在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分成比例都低得可怜。

  据卢建调查,就内容方和渠道方的分成比例而言,日本、韩国的音乐权利人可以拿到90%,美国、法国等为70%,我国台湾地区约为60%。目前,电影制片方可以拿到票房的42%至43%,电视剧制作方可以拿到发行收入的至少40%,在网络视频,影视剧的制作方甚至能拿到70%的分成。“我们拿的这2%简直就不能叫分成,根本就是‘封口费’。”卢建说,“2%、3%不足以支持一个健康的商业模式,所以宋柯去做烤鸭,我特别能理解。”

  2005年,当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的彩铃业务突破12亿元时,早已被盗版CD折磨得死去活来的传统唱片业以为来了“救星”,当时曾有媒体以大字标题宣称《彩铃拯救唱片业》。7年过去了,预言落空。

  作为中国最早投身于数字音乐、开展彩铃付费下载业务的人,宋柯对此感受很深。2011年在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他曾说,那个时候大家对数字音乐、数字版权全都不懂,(2004年)我去新疆和刀郎谈,我说你把数字版权签给我,我保证赚来的钱够你在新疆买个别墅,他都不信。结果刀郎3年的数字版权,为太合麦田唱片公司创造了2000万元的收益。

  目前,手机音乐、彩铃等业务是电信业增值服务的增长点,其收入主要构成为:用户月租、包月和收费下载。但版权方能收到使用费的只是收费下载这一项,这一项的分配比例大致是:电信企业15%,服务商45%,版权方40%。如果这一分配比例能落实,音乐版权人自然没有异议。但电信企业普遍不开放后台数据,下载量究竟是多少,内容提供方是难以确知的。中国音像协会的一份报告称:事实上,绝大多数收入都被电信企业拿走了,版权方(内容提供商)的收入,不会超过总值的5%。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音乐人说,电信公司的音乐排名都需要花钱去买,否则就不给你推介,“这其实就是回扣,只有交了回扣,你的歌才能进入排行榜的前10位或前20位。”

  尽管这种做法明显不合理,涉嫌违规甚至违法,但是由于音乐权利人手中的版权过于分散,单个唱片公司实力太弱,在面对中国移动等数字音乐的主力发行渠道时,音乐版权方几乎彻底丧失了议价权。

  宋柯表示,希望通过唱片工作委员会把唱片公司团结起来,如果唱工委手中的版权占到全部版权的40%,那么唱片业就有实力向渠道方和使用者要求至少40%的分成。这两个40%成为宋柯新的奋斗目标。

  而在许多音乐人眼里,互联网公司的做法比电信企业更为恶劣。许多网站和搜索引擎通过提供免费下载和MP3搜索,赚取广告费和流量费。虽然近年来在唱片公司连续发起的诉讼攻势下,互联网企业有所收敛,但是各地法院对著作权法里的避风港原则理解不一,相关诉讼有赢有败,高昂的律师费和偏低的赔偿,使音乐权利人难以有效维权。

  “电信企业说,我们也很困难,也没赚钱。但问题是,如果说音乐不重要,没有价值,那么电信企业取消音乐频道,搜索引擎掐掉MP3搜索,别去赚那个流量费,不就完了。”钟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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