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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人大政协均换届台湾省籍成员改选

http://www.CRNTT.com   2012-04-28 08:50:00  


 
  其二,昨日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三个与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有关的决定,其中有两个就与台湾有关。一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其中台湾省“暂时选举”十三名。至于在“其余二百五十五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另行分配”项内是否也含有台湾省籍同胞代表,则有待观察。

  二是《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与五年前的《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相比,可以说一模一样,几乎是一字不改。其主要内容是,一、台湾省暂时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三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组成的“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二、“协商选举会议”人数为一百二十二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中协商选定。参加“协商选举会议”人员的选定工作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底以前完成。三、“协商选举会议”定于二零一三年一月在北京召开,会期约一周。四、“协商选举会议”要发扬民主,酝酿代表候选人应考虑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适当注意中青年、妇女、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人选。五、“协商选举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指定召集人召集。另外,还有一个“附件”《台湾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

  据二零零七年第四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所载,《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的“附件”--《台湾省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分配方案》,详细列明全国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直机关、国家机关、解放军驻京单位的“台湾省籍同胞人数”,及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数的。当年上述三十四个单位的台湾省籍同胞共有三万九千二百七十五人(据二零零六年统计),选举产生参加“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共一百二十二人,由他们来协商选举产生出席今届全国人大的十三名代表。

  据相关资料显示,出席全国人大的台湾省代表,第一至第三届暂缺;第四届十二人,第五届十三人,均由协商产生;第六届至第十一届,台湾省代表的名额均为十三人,则是由“协商选举会议”协商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台湾代表的“协商选举会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出席“协商选举会议”的代表名额并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和中央党政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协商选定参加会议的代表。从历次召开的“协商选举会议”的情况看,约是平均每二百九十名台湾省籍同胞获分配一名“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名额。但在具体分配中,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及辽宁、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六个省,以及中直机关、国家机关、解放军的代表名额会略多一些。

  全国人大台湾代表“协商选举会议”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名额确定为十六人(差额比例为应选代表十三人的五分之一)。由会议主席团(召集人往往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台湾省籍委员)提出代表候选人建议人选十六人,提交“协商选举会议”全体代表协商酝酿。“协商选举会议”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人选。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超过十六人,进行预选,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的投票程序,与进行间接选举的其他选举单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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