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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为什么中国社会怀念“民主与法制”

http://www.CRNTT.com   2012-09-11 09:14:28  


 
  司法领域的倒退也表现在这个领域的“行政化”。政府部门为了效率,为了方便,往往诉诸于正式司法制度之外的机制来应付和解决问题。前些年出现的“黑监狱”就是司法行政化的产物,导致了司法的“私有化”,即有关部门容许私人部门来履行本来应当由正式的司法部门来履行的职责。城管制度又是另外的一个例子。现在一些地方鉴于警力不够,确立了协警制度。这些通过行政方式设置的机制,从长远看,必然出现严重问题,破坏法律体系。这些机制无需通过复杂的司法过程,的确具有很高的效率。尽管经常出现违反人民权益的事情,但各地领导继续大力支持这样的机制。结果,这些机制的弊端不但没有得到纠正,反而其权限在不断扩张。行政机制的产生和强化,与法治构成直接的对立,这些机制不仅弱化着法律制度,更使得法律精神难以产生和发展,更不用说对人民权益的保护和司法方面的社会正义了。

  很显然,无论是法律体系的政治化还是行政化,和中国的顶层设计密切相关。法律的政治化,是这个领域政治部门占据了制度优势的必然产物。彭真和乔石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同时兼管政法系统的工作,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他们协调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他们对政治如何可以干预法律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会从各个方面(无论是个人关系还是制度设计),努力限制政治对法律的干预。所以,他们当政期间,中国的法律领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近来很多年里,法律部门(人大系统)和政法部门分离开来。这导致了很大的问题。问题倒不是个别领导人的问题,而是顶层体制设计问题。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一旦分离开来,政治的重要性必然超越法律部门。很显然,近10年来,相对于政法委的权力,立法(人大)和司法系统的权力一直在弱化。

  中国要回到“民主与法治”的轨道,至少需要几个顶层条件。第一是重新确立民主、法制和法治在执政党意识形态上的头等地位。第二是权力结构上的设计,处理好政治、法律和社会工作的优先次序。这方面广东有了创新和尝试,主要是把社会工作委员会和政法系统结合起来。第三是司法系统的非政治化。立法领域必然要表现为政治过程,但一旦法律到位,政治就要休止,要让具有专业精神的专业人士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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