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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确有保障便利必要 惟非领事关系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30 08:35:51 |
然而,所谓“签证”、“领事”,只能适用于外交关系。关于“签证”的问题,本栏本周二《两岸互设办事处应避免造成国与国关系》一文,已作出了分析,现拟就“领事”、司法豁免、便利等议题,再进行分析。 所谓“领事保障”、司法豁免、提供便利,是根据规范“国与国关系”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而得之,大致上有便利、特权、豁免、免除、优遇、优惠待遇等几项。其中:一、“便利”。是由《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二十八条“领馆工作的便利”所确定:“接受国应给予领馆执行职务之充分便利”;第三十条第一款又规定,“接受国应便利派遣国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其境内置备领馆所需之馆舍,或协助领馆以其他方式获得房舍。” 二、特权。特权是指一个人,或某个等级的人,或公司,所享有的特殊利益和优遇,超出其他公民所享有的共同待遇。而领事特权则是指接受国根据双边条约的规定或国内法的规定,给予领馆和领事官员某些特权。由于豁免也是一种特权,故有的国际法学者也把领事特权与豁免简称为领事特权。 三、豁免。豁免是指“兔除某种义务、责任或处罚”。按照国际习惯法,只给领馆和领事官员以极其有限的豁免,而不给特权。此种豁免仅指从主权豁免规则中产生的那种豁免,通常称领事豁免。领馆和领事官员在实际上享有的特权,通常是按双边条约的规定,或者是出于礼遇和优遇。 四、免除。指免去或除掉某种东西或要求。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中,通常指接受国根据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规定,给予外交官员和领事官员的各种免除。例如免除一切捐税,免除关税,免验,免予起诉,免刑,以及免除某种义务等,例如免除外侨登记及居留证,免除工作证、免除适用接受国社会保障办法,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等。 五、优遇。指优待、给予好的待遇。在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中,通常指接受国根据本国法或惯例给予派遣国外交官员和领事官员的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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