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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罚剩饭剩菜有理有据吗?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09:03 |
5月28日,从武汉市文明餐桌行动领导小组会上传出信息,武汉市拟对公共场合剩饭剩菜者处以罚款。但此政策与中国的现行的法律原则相悖,于法无据。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到公民个人生活和私德的领域,政府“根本无权干涉”。 ■ 对浪费食物处以罚款于法无据 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对违反法律但尚未犯罪进行制裁”,而浪费食物属于道德范畴,不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定义:行政处罚的前提是“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在制裁的特征上:“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在法定原则上:“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公民个人浪费食物固然有违道德(且不说这个道德的水位还很高),但却无论如何也算不得“违法”,更用不上“惩戒”。故武汉市文明办对浪费食物者处以罚款的办法,并无法律依据,且涉嫌违反“处罚程序法定”的原则。 在与商家达成交易以后,食物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个人财产(物),消费者具有权随意处置 消费者进店点餐,商家供应餐食,而后消费者付款。实质上双方已经达成契约,完成了交易。这项交易的显着特征是:双方自愿、等价有偿,并且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在交易达成以后,食物本质上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个人财产(物),消费者拥有对其的完全的处置权。如果消费者居家如厕,一不小心用多了卫生纸,是不是也可以有“相关部门”跳出来说:“你浪费了纸张,客观上破坏了环境,需要处以罚款”呢?这无疑相当滑稽。 ■ 罚款也没有可行性 行政处罚规章繁复精密,对立案、取证、核审、决定、告知都有硬性要求,强制罚款可行性存疑 我国法律对工商行政的处罚的一般程序有很严谨的设计。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第2章第5条到第15条定义了管辖的范围;在对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的定义上,用总计4节、43条的篇幅,对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四部分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就算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中,也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如此繁复和严谨的程序造成了巨大的工作量,要想在基层得到贯彻实施,实则是困难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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