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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中国的“宪政”之争说明了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13-06-18 09:13:33  


 
宪政的本质是法治

  这场“宪政”的争论和前几年对“中国模式”的争论是一样的。在“中国模式”的争论中,左派认为,中国模式好得不得了,远较西方的优越,甚至在未来可以取代西方。自由派则相反,认为中国模式根本不存在。如果存在,也要把它改掉。

  但实际上,争论的双方都是在神学的抽象意义上讨论宪政,他们都没有直面现实。我们所处的这个世界,在进入近代以后,王权时代逐渐过去,宪政成为不可避免。自从近代“人民主权”理论产生以来,王权很快就失去了政治合法性,更不用说是神权政权了。在实现“宪政”的国家,宪政可以说是各种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一个妥协。绝对的君主主权已经没有合法性,但绝对的人民主权也很难在政治上实现。在两者都不可能的情况下,就来一个妥协,那就是确定法律,法律之上,保护各方面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政的本质就是法治,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难发现,即使那些保留王权的国家,王权只具有象征性意义,不具有任何具有实质性的政治权力。同时,即使是实际上实行专制主义的政权,其理论上也要用宪政来论证自己。没有哪一个专制政权或者独裁,可以公开显示自己可以站在法律之上。

  在人民主权时代,不管人们喜欢与否,不管宪政是否真实,至少在理论上各国都要行宪政。不过,也很容易观察到,宪政的制度体现形式在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大多数国家制定宪法,宪法至上。但也有例外。英国就没有成文宪法,但不能说英国不是宪政。当然,西方国家宪政的一个共同体现形式,就是三权分立和多党制。中国左、右派之间争论的要点就在于此。他们实际上所关切的是“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宪政?”这个问题。自由派主张学西方宪政,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左派则视三权分立和多政党属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在这里犯了一个巨大的错误,那就是把宪政的形式当做本质,或者说,没有把宪政的本质和形式区分开来。实际上,宪政的本质就是权力的制约。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所以权力需要被制约。但必须看到,制约权力有不同的制度形式。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确是西方制衡权力的制度形式,但这并不是说,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具有普世性,只要实行宪政的国家都要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这里,实际上把宪政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等同起来。

  这种看法当然过于简单,也不科学。从经验现象看,西方式宪政到了其他国家并不见得有效,甚至可以走向反面。例如,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很多国家,尤其是那些曾经被西方所殖民的国家,大都具有多党制、三权分立、自由结社、自由媒体等等在西方宪政国家可以看得到的所有制度表现形式。但这些制度形式的存在,并不表明这些国家实现了宪政,因为这些制度形式的存在,同样没有能够使得这些国家避免专制和腐败。这是自由派应当思考的问题。中国的自由派一旦论及宪政或者民主,往往是教科书式的,只看到北美和欧洲那些宪政运作良好的国家,而有意或无意地不去看那些陷入西方式“宪政”陷阱的国家和社会。

  另一方面,左派把“宪政”视为是西方的,同样不符合事实。近代以来,一代又一代中国政治精英的努力就是为了建立宪政。在其革命早期,孙中山直接搬用西方宪政和议会政治,但很快就失败。失败之后,孙中山就走上了一条探索的道路。这个探索从孙中山到蒋介石到毛泽东是一致的。蒋介石即使行专制,但在理论上也没有否认宪政。相反,他所秉持的是孙中山的政治发展三阶段论,即从军政到训政到宪政的道路。台湾后来能够实现民主化,和政治精英对宪政意识形态的坚持有很大的关系,因为这种意识形态代表了政治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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