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台湾论衡 】 【打 印
环境污染责任险应纳入“强制险”的行列

http://www.CRNTT.com   2013-10-21 12:28:19  


有了法律的支持,环境污染责任险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行
  中评社北京10月21日讯/“受困于地方政府、企业的投保意识,险企承保积极性不足等多重因素,我国总体上不具备自愿投保的市场基础。强制‘涉重金属企业’、‘高环境风险企业’及关联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必须通过立法强制推行。”财经观察人士、专栏作家刘英团日前在每经网撰文“环境污染责任险应纳入‘强制险’的行列”,全文如下: 

  今年1月21日,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污染强制险指导意见”)。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9个省(区、市)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试点,投保企业达4000多家。但是,由于该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再加上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强制企业上保险。

  数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如果污染事故发生,不但善后(人身和公私财产及生态环境的恢复)处理没有机制保障,还会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事件。尽管《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已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进了新《环保法》,既为下一步全国范围开展环境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和基础,也体现了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和坚强决心。

  但是,“试点”的成效并不理想。受《保险法》“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规定的限制,试点城市仅有80%左右的“涉重金属企业”和“高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参保,剩下的20%,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只能在环评或上市环保核查等职责范围内进行约束和督促,而保监会是拿污染企业一点儿办法都没有。

  环境保护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付的代价,而经济现象、经济问题只能通过经济的手段来解决。根据其他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区的经验,解决环境问题除了法制手段以外,还要靠市场机制。如,利用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分担或者分摊相关风险等。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即:排污企业或个人投保该险,当发生污染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承保协议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在国际上,这种保险制度其实运用已十分广泛,美国瑞典等国家都有要求强制保险的机制和法律。

  早在2007年,我国环保部即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示范工作,并提出“‘十一五’期间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和“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目标任务。2008年,环保部和保监会全面启动示范性试点,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深圳、宁波、苏州等省市确定为首批试点地区。

  2013年,保监会和环境保护部在《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污染强制险指导意见”把“涉重金属企业”和“高环境风险企业”作为“强制”保险的企业试点,环境保险正是纳入“强制险”的行列。

  而环境污染责任险,既给环境保护增加了“安全阀”,也给环境污染风险增加了一个承担者。首先,险企在承保前要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风险评估),若有漏洞,即会要求企业整改,并对其提供风险教育及管理帮助。即运用保险手段来防控污染事故的发生。其次,企业投保了污染责任险,因污染事故引发的赔偿由险企在承保的范围内理赔,既减轻了企业、政府的赔偿负担,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及时、有效的救济。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受困于地方政府、企业的投保意识,险企承保积极性不足等多重因素,我国总体上不具备自愿投保的市场基础。从本质上上看,环境污染责任险不同于普通保险产品,不能完全采用自主、自愿的纯市场手段来推动。所以,强制“涉重金属企业”、“高环境风险企业”及关联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必须通过立法强制推行。

  有了法律的支持,环境污染责任险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行。如,交强险。同时,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鼓励投保的优惠政策,比如保费补贴、税收减免等。这就像农业保险,政府会给农民一定的保费补贴,以减轻其承担的保费压力;当然,政府也可给险企一定的政策优惠(如税收),促使险企降低投保费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