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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拘留裸晒者犯了身体洁癖?

http://www.CRNTT.com   2014-02-11 11:55:42  


 
  公德因时而异,会从善如流地演变。正如始终有人认为泳衣的发展过程太伤风化,不妨碍现在的公德接纳了比基尼和运动短裤

  公德和风化因地而异,但以"融洽氛围"为常态原则,所以不能要求热带沙滩客着装一如国丧典礼。公德和风化还因时而异,但以"从善如流"为常态原则。正如泳衣发展史上,不论男女泳装都是从累赘的"水中睡袍"开始演化,从可以露出臂膀和小腿,到不用完全包裹胸部和臀部,直到现在的比基尼和运动短裤。在这个过程,不断有人认为泳衣发展得越发放荡、淫逸、伤风败俗,但公德都很快接纳了泳衣的不断精简。因为泳衣的精简,基本用意不是淫邪放荡,而是为了使泳者避免累赘衣物在水中带来的危险和不便、避免各种衣物遮蔽出的晒痕。公德演变不同自诩卫道者的言辞,常常都是从善如流的。

  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太过模糊,澳大利亚海滨诸州"妨害风化"法条明确规定裸露者有淫秽下流或者冒犯他人的故意才可拘留
  
  此次海南当地查禁拘留裸晒者的法律依据,称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但这条法规中对于什么才算"情节恶劣",没有明确的标准。用裸泳盛行的澳大利亚海滨诸州的"妨害风化"法条,就能对比出这条具高度"不确定性"行政法规的弊端:澳大利亚昆士兰州2005年《简易治罪法》相对严厉,第4条第9款规定"不准在公众场合蓄意暴露生殖器官",也就是说警察不能骚扰在海边全裸上身的女性。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简易治罪法》相应"妨害风化"条规定"公共场合/位于公共场所能见处,蓄意且淫秽下流地暴露生殖器官"、"为冒犯或侮辱他人暴露生殖器官"才能被法办,也就是说,澳大利亚警方通常必须证明全裸者有淫秽下流或者冒犯他人的故意,才能以"有伤风化"将其拘扣逮捕,否则即为违法滥权。 

  "妨害风化"罪必备的"蓄意"要件中,除裸露者的主观故意外,还须有被冒犯的特定对象,不特定人群不属于"妨害风化"罪中冒犯恶意指向的对象

  有人以"公共海滩人流聚集,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的游客都可能出现"为三亚市政府辩解,暗示只要不特定人群不高兴,裸晒者就该被抓。美国夏威夷州也有法官做出过相似判断,但被最高法院驳斥。1998年10月18日,有六人因在夏威夷马卡勒哈沙滩公园中裸体被起诉,当地法官判决此六人"妨害风化":"任何不特定的、有理性的人都会被此举冒犯。"2000年9月2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此判决。最高法院认为,按普通法精神和包括夏威夷在内的诸州惯例,构成"妨害风化"罪必备的"蓄意"要件,除了暴露者的主观故意以外,还需要有被冒犯的特定对象。只有当暴露的主观故意指向特定的冒犯对象时,"蓄意"要件方可成立。来来往往的、不特定的人不属于"妨害风化"罪中必须有的冒犯对象,故尔驳回夏威夷下级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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