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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佛:台湾体制不可去中国化

http://www.CRNTT.com   2014-02-14 10:22:48  


 
  三、发展防肃的功能

  监察院主要行使的监察权为两种,即纠正与弹劾,主要的对象为行政院的各项失当的设施及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但这两项纠弹权皆在事件发生后,才能行使,且在制度设计及执行效果上存有若干争议:如纠正权牵涉到立法院的政策决定权,且欠缺强制的效果;对司法人员的纠弹,常被批评为影响司法独立的第四权,不易施行。立法院则强调自治,根本不能对立法委员进行纠弹。对这些争议与限制,在过去虽皆有一些讨论,如我在早年即主张将检察体系并入监察院,使监察院代表国家,既针对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也针对民众的罪行,独立进行追诉。不过真要对整体监察结构进行调整与改革,也并非在短期内所能进行。

  但目前最引起社会关注的,则在司法的独立与公正,以及立法的乱象与关说。前者关系到法治,后者牵涉到民主,也就是有关国家政治体制的根本。监察院能否在纠弹权的限制之外,加强监察制衡的功效呢?我觉得阳光四法的制定,使监察院对公职人员及其关系人的财产状况、利益回避、政治献金及进行游说等,掌理相当的监督权能,我试称之为“防肃权”。

  简单说来,防肃权具有几项特色:其一,是对公职人员的监察,从事后的纠弹,发展到事先的防制,而能及早遏阻弊端的发生;其二,事后的究责可直接施行行政处罚,会立即产生除弊的功效;其三,对立法机构的民意代表及司法体系的法官、检察官,皆可进行对人的监督及制衡,大为充实五权相制的功能,并有益民主、法治的改进。试举“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为例,监察院即可对包括立法院长、立法委员在内的相当层级公职人员,如假藉职务上的权力、机会或方法,图谋本人或关系人的利益,即可加以行政处罚。上述的方法当然包括关说、请托等在内。当然,阳光四法仍需作更周延,更明确的规范,这或者也是今后监察权可加探讨、研拟及发展的方向。

  多年来,监察院的全体同仁在全方位推动监察权的行使,尽心尽力,不屈不挠,令我衷心敬佩,现以宋代大政治家王安石的一首自况、自励的五言律诗,作为我的祝愿与祝福。诗名是“孤桐”,录之如下:

  天质自森森,孤高几百寻。凌霄不屈己,得地本虚心。

  岁老根弥壮,阳娇叶更阴。明时思解愠,愿斫五弦琴。

  原标题:胡佛:台湾监察院制度的展望 

  2014年02月13日15:00来源:搜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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