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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设计”的菲律宾状告中国

http://www.CRNTT.com   2014-04-04 10:28:01  


联合国官网上介绍的国际法院与常设仲裁法院的区别
 
  为规避,司法机构选择上,菲律宾选择的是常设仲裁法院而非国际法院等机构

  《公约》设有四种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附件七)、特别仲裁庭(附件八)。菲律宾选择的就是第三种模式。受理的机构叫常设仲裁法院,是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1899年,第一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召开,《国际和平解决争端公约》缔结,该机构诞生。清政府派人参加了会议,中国是最早的缔约国之一。说是“常设”,不过其实是“临时”的,针对不同的案子,都是临时组建仲裁庭。

  那么,到底为何选择常设仲裁法院而不是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庭呢?这背后有何奥秘?原来,《公约》里规定,若争端各方未选择同一程序以解决该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一般都选常设仲裁法院)。刚好,虽然中国做出过声明,不过声明主要是针对具体的事项,而不是说不接受附件七的仲裁程序。

  所以,去常设仲裁法院状告是唯一不经争端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以强制启动的程序。去年的《中国海洋报》上登载了一篇在该仲裁法院工作的中国人员的文章,里面就提到2001年到当时,该院受理了6起强制仲裁案件,包括孟加拉诉印度案、毛里求斯诉英国案等。而且启动之后,就算一方不回应,依然可以把程序进行下去。

  另外,也有专家提出,要协商不下去了才能去仲裁,而认为中菲之间是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不过仲裁庭也可能采纳菲方双方确实协商无门的举证。当然,这在关于是否能仲裁的争论中是个次要问题。主要还是中国做过“声明”。

  中国不回应,结果按照程序,就由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庭长来为中国指定仲裁员。当然,国际海洋法庭在该仲裁程序中的作用就仅限于此,而后并不参与整个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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