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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慧女儿案”主犯为何要刀下留人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16 10:58:17 |
最高法作此裁定只能基于法律事实而非“唐慧人品” 因为有媒体证明“唐慧是刁民”,所以最高法改判? 2006年,在永州,年仅11岁的乐乐(唐慧女儿化名)遭到多人强奸、轮奸,并被弄到一家休闲中心,被强迫卖淫。3个月时间内,这个小女孩被迫接客100多次。八年过去了,关于“唐慧女儿案(即永州幼女强迫卖淫案)”,大家印象最深刻的,还是这个顽强、执着近乎执拗的母亲,当然,在不少人眼里,她是“满嘴谎言、胡搅蛮缠、极度令人厌恶”的“骨灰级刁民”形象。 尤其是南方周末一篇《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的“颠覆性报道”,一改舆论此前一边倒支持唐慧的风向,将问题直指唐慧煽动民意“操纵司法”,认为湖南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是这次事件的受害者,而唐慧则是无理闹事者。在最高法宣布对此案两主犯的死刑不复核后,前南周媒体人郭光东认为:“这应该是中国对名案死刑的首次不核准。南周一年前的一篇颠覆性报道居功至伟。法治今天胜利了。” 然而唐慧究竟是一个“伟大的母亲”,还是“卑鄙的小人”,都只是对唐慧这个人的评价,而当评价的议题转换成了对“永州幼女强迫卖淫案”时,对她个人的评价如果不能触动该案的法律事实,就没有价值。 最高法做出裁定,只能基于法律事实 对于法律事实,律师界有过一个通俗的解释,即“谈论一个案件的事实时,能够引起法律结果的事实。”比如,唐慧在某年某月提出上诉,这是一个法律事实;唐慧有病去看心理医生了,给信访局长下跪了,这不是法律事实;再比如,本案检察官向法院要求主犯死刑判决,这是法律事实,唐慧对媒体表示“那七个人都该杀”,这不是法律事实。 不能引起法律结果的事实,即使真的是“事实”,也不需要放到这个案子的法律裁定上去说,多说无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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