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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专家:南海U-型线 要在法理上站住脚

http://www.CRNTT.com   2014-08-13 00:36:55  


 
     U型线的新论述

  2014年4月,大陆把于去年5月投入使用的第6代3,000米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海洋石油981”,首次拖到在南海U-型线内、距离西沙群岛的中建岛只有17海浬之处。

  就U-型线,由台湾与大陆所提出的说法皆能够成立:国界线(boundary line);历史性水域线(historic waters);历史性权利线(historic rights of line);和岛屿归属线或岛屿范围线(Chinese possession of the NanShaQunDao/Spratlys, etc.)。笔者提出第五种说法,也就是作为一个双重保险或者包裹的历史性水域与非历史性水域(a double insurance or package of historic waters and non-historic waters),我认为如此的认定才能够化解另外四种说法的可能矛盾。

  一些外国学者和专家喜欢把中华民族的U-型线批判为恶名昭彰(infamous)的,他们认定说也因为1982年12月的海洋法公约并没有提到历史性水域,两岸中国的U-型线就是非法的。很有趣的是,就是连拥有历史性水域的越南和菲律宾也站在外国学者和专家的那一边。

  其实,于1994年11月生效的该法的序言有以下的重要文字: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换言之,吾人可以参考例如于1962年3月由国际法委员会为联合国秘书处准备的官方文件:《关于历史性水域(包含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 Including Historic Bay (document A/CN.4/143)〕》。

  报告中指出了历史性水域应具备的要素,其中前三个条件是大家公认的,有人将之翻译为:主张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应对该水域行使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应是连续地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并且已发展成为惯例;各国的态度,即为各国所承认。此外还有提及第四个要素的,即证明是基于经济、国家安全及其重大利益上的需要或类似理由而主张历史性权利。⑦

  该官方报告的第6页告诉我们说历史性水域是一个无法下定义的概念。〔不过,联合国司法裁决机构亦即国际法庭曾经于1951年12月就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这个官司把历史性水域当作内水(internal waters),只要是先拥有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⑧〕。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倒是有提到历史性权利,在第7,10和12页,该报告指出历史性水域在国际法或者习惯法是一个属于例外非同寻常的regime(historic waters as an exceptional regime in international law or an exception to the gener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or customary law)⑨。

  我们必须要从辩证的(dialectical)角度来描述、解释和推论一个双重保险的历史性水域与非历史性水域。换言之,在U-型线内,我们会同时看到等同于非历史性水域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海域和大陆架加上1982年前后所有的海洋法并未提到的maritime commons〔海(洋)事(务)公共(或者共同)疆域〕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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