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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邓小平看主权与治权 观点精辟

http://www.CRNTT.com   2014-12-29 00:16:08  


 
  邓小平的观点说明,治权归属于主权,治权与主权不可割裂。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理所当然包括全面行使治权。台湾问题与香港问题有所不同,两岸虽然未在政治上统一,但是在主权上并未分裂;两岸复归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对于当前马英九当局提出“互不承认主权、互不否认治权”,中国大陆应坚持“主权始终同一、治权需要授予”的政治底线。

        主权体现于治权

  在“一国两制”的架构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以及一定的外事权等,中央政府则掌握涉港国防、外交、政制主导、人事任命、基本法修改和解释等权力。邓小平特别强调两个方面,一是在香港驻军,二是使香港稳定。邓小平指出:“我们解决香港问题的立场是完全合情合理的。我国政府在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后,有权在香港驻军,这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象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也是香港稳定和繁荣的保证。请代表和委员们充分相信,只要按照我国政府的政策办事,香港问题是会得到圆满解决的,真正爱国的、爱香港的人是不会失望的。”⑩邓小平还指出:“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中央的政策是不损害香港的利益,也希望香港不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香港利益的事情……有些事情,比如1997年后香港有人骂中国共产党,骂中国,我们还是允许他骂;但是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干预首先是香港行政机构要干预,并不一定要大陆的驻军出动,只有发生动乱、大动乱驻军才会出动,但是总得干预嘛!”⑪

  理顺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使主权合理体现于治权,有利于保障一国两制的流畅运转,有利于保障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有利于保障香港人的利益和认同。

        地方自治应有限度

  台湾问题较之港澳问题更有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一国两制”的台湾模式也将更具包容性、开放性、创造性。两岸统一后,台湾除了拥有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之外,还将保留军队等。但是台湾的“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没有限度的“地方自治”就是“两个中国”。邓小平指出,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承认台湾地方政府在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区政府,但同其它省、市以至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它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⑫

  按照邓小平的思路,没有限度的“完全自治”可能变成两个中国或一个半中国;中国的国家结构因“一国两制”赋予港澳台高度自治权,可以说有联邦性质,但仍是单一制而非联邦制。台港澳虽然拥有区别于中国大陆其它地方政府的高度自治权,但是在本质上是一级地方政府而非与中国大陆平起平坐的政治实体。

  总之,邓小平关于“主权”与“治权”问题的重要论述,对今天科学理解和正确“一国两制”在港澳地区的实践以及在台湾问题上的落实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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