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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体制雾霾不除大气雾霾难消

http://www.CRNTT.com   2015-03-04 10:09:05  


 
  三是电力调度方式。二滩弃水曾引发电力体制改革,但这一问题至今仍未完全解决。《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

  实际情况是,各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对每一台机组下达发电量计划。水电在计划发电小时数之外的超发电量不但不予奖励,反而要向火电企业支付补偿才能被电网收购,等于用水电补贴火电。水电比火电便宜,既清洁又经济,但由于电网企业是单边购买方,发电方与用电方不能直接交易,宁可弃水也不能把电供给需要的企业。

  油气时代姗姗来迟

  文章指出,从能源发展的一般规律看,以煤炭代替柴薪、油气代替煤炭是必然趋势。多用油气少用煤炭等于减少排放,由于油气体制市场化改革滞后,使得我们难以适应能源代际更替的大趋势。

  首先,油气区块出让仍采用计划分配方式。国有企业在占有油气区块时没有向国家付出代价。这些企业改制上市后,原本属于全民的油气区块成为股民的资产。大量圈占的区块既不投入,也不开采,影响了国内供给。

  其次,油气流通领域处于高度垄断。少数油企同时拥有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权,其他企业即使在国外获得便宜的油源也不能进口到国内销售,必须卖给拥有进出口权的国企,再由他们销售。各地的炼化企业只能从有进出口权的国企手里购买原油。

  由于地方炼油企业与拥有进出口权国企下属的炼油厂存在竞争,地方炼油企业很难拿到价格合理的原油,不得不进口国外的燃料油、渣油。这类油成本高、油质差、污染处理难度大。

  拥有进出口权的国企还垄断了成品油批发和零售渠道。政府有关方面对民营企业兴办加油站设置了较高门槛。天然气上游和流通环节的情况与石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一个城市一般只有一家燃气公司,进入家庭的天然气必须从这一家公司购买。

  去年以来,有关部门积极放开油气进出口权值得肯定,但还远未实现公平准入。在全球油气供大于求和价格走低的形势下,国内油气价格并未出现相应幅度的下降,油气供应仍无法满足国内需求的增长需要。

  环境监管成效堪忧

  文章表示,目前,中国环境治理主要运用三种手段,即指标控制、项目审批、价格补贴,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方式非常相似。在市场化进程中,政府的这三种经济管理手段都在改革,而环境监管领域的改革相对滞后。

  一是指标控制。“十一五”规划中首次制定了3个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十二五”规划增加到7个。这些年,节能环保部门把大量精力放在这几个指标的分解下达、检查落实上。这里涉及到如何对待政府制定的指标问题。

  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就对计划体制进行了大幅度改革。计划指标从原来的约束性指标,总体上转变为预测性、指导性指标。新设的几个节能环保指标则坚持了约束性,完不成就要对地方问责。

  每个五年规划中,节能环保约束性指标刚下达时完成起来很难,但经过努力都能完成。这种相关主管部门自己定指标、自己下达、自己统计、自己考核,缺少第三方参与的指标控制方式,是否客观、公正、有效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二是项目审批。环评报告审批、节能评估报告审批是各类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批事项。对这两个环节有关部门把关很“严”,企业投入与耗时较长。环评和节能评估一旦通过,实际执行情况往往很难掌控,存在着“重前期审批、轻过程监管”的问题。

  三是价格补贴。为了将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世界各国采取的措施都是“谁污染、谁治理”,或“污染者付费制度”。而中国使用价格补贴作为治理排放的经济手段,凡脱硫、脱硝的发电企业,国家上调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补贴其增加的成本,也就说“企业污染,消费者付费”。很多发电企业不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电价补贴就会变成利润留在企业。消费者出了钱,实际减排效果却未达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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