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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然答中评:人大释法带来的法治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16-11-09 00:11:23  


李浩然。(中评社资料图)
 
  李浩然:我认同李飞主任的讲法。今日的社会上有一些很口号式的讲法,指只要人大释法就是干预司法独立。

  不过首先大家要搞清楚的是,释法和法庭审判是两件事。法庭的审判当然是法治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不过释法并不会影响法庭独立地按照法律去审判案件。释法只是把一些没有那么清楚的法律条文清晰化,这与法庭独立审判是两个层面的事情,不可以混为一谈,社会很多时候都有这个误会。

  第二应该回到一个很根本的问题。释法这件事本身是《基本法》第158条,以至国家的《立法法》第42至44条都有规定,即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法律的权利,以及当中标准为何。而且早在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在处理“刘港榕案”的时候,其中的判词亦认可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权利是“普遍而不受限制的”。归根结底,既然《基本法》已订明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机制,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制行事,又怎么会存在所谓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况呢?

  更加根本的问题是,由于目前香港社会撕裂,对一件事有些人支持、有些人反对,而大家都是出于个人的判断,即有些人觉得这种做法是好的,就认同这种做法,有些人觉得那种做法是不好的,就不认同那种做法。其实能否让香港社会回到法治精神的根本,不要总是以个人判断来衡量一件事或一个做法呢?回到法律本身、按照法律条文行事,这对于社会来说是最具有准则的做法。如果所有事情都是大家个人觉得如何如何、认为如何如何、觉得观感不好等等,那这些都是个人判断。与其这样无止境的争拗,不如回到法律条文本身,根据法律规定来行事,这样才能令社会达到共识,亦是最尊重法治精神的做法。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其实香港的法庭和人大常委会之间对于释法这件事有各自的分工重点。根据这条法律条文和过去通过案例形成的习惯,如果是有关香港自治范围内的法律条款,香港特区的法庭由人大常委会授权自行解释;而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更多集中在中央政府所负责的事务,以及中央和特区的关系。

  中评社:如何评价李飞所讲的“民族自决”本质上也属于“港独”?

  李浩然:以法律眼光来看待任何一个字的意思时,都不会仅仅看字面意思。字面上来看,“民族自决”可能是一个很中性的词语,甚至梁游二人在宣誓的时候展示的“HK IS NOT CHINA”的旗帜,语法上来讲这句英文没有错,即“香港不等于中国”,因为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

  但是从法律思考的角度来看问题,不会单单只看一些字面的意思,而是要认真思考其背后的环境因素,以及所带来的不同的含义。例如梁游二人宣誓时提到的“支那”一词,在历史上这一词语最初是很中性的,然而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侵华的历史,日本军人把这一词语作为侮辱中国人的代名词,那么在今天判断这一词语的含义时,固然就不能忽略这一历史背景。

  同样的道理,有些人认为“民族自决”是一个中性的词语。不过首先,香港本身是否存在一个独立的“民族”?我想根本是不存在的。其次,“民族自决”这一主张已经多次被拿来推动所谓的“港独”,在这种情况下又怎么可以说这是一个中性的词语呢?

  大家都可以给自己的主张找很多包装,但是这种包装离不开环境因素或历史因素,亦无法改变其背后所存在的实质意义。

  中评社:在人大释法前夜,香港西环一带发生了一场颇为激烈的示威冲突。你怎样评估人大释法之后香港社会形势的发展?

  李浩然:社会总体的发展会像一个钟摆一样,现在很激烈,慢慢会回到较为温和、平静的位置。

  可以见到,人大释法前夜在西环想闹事的人,其实数量不多,而且所谓的意志亦不强。加上社会上的大背景是,大家对于他们这些激烈的行为和主张其实是不认同的,而且这种意见占了绝大多数。他们得不到社会的支持,而且他们自己本身的人数也不多,甚至在减少。

  中评社:其实今次人大释法过后,“港独”可能未必会就此消失。你觉得未来应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李浩然:对于今日“港独”得以滋生,我认为源于法律上有不清晰的地方。法律除了规管人的行为,亦有教化人的作用,令大家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到达的底线。我认为香港存在这方面法律缺位的状况,导致一些人还以为“港独”没有法律禁止、可以随意去说和推动。这种情况带出了一个非常坏的讯息。

  在应对“港独”方面,首先要令大家在法律上更加清楚知道,“港独”其实是一个不可以讨论的范围。

  其次,过去的而且确存在执法模糊的地方。什么是法治?法治就是该执法的时候就要执法,或者该起诉的时候就要起诉,而非为了息事宁人就轻易算数,这种态度并不可取。将来如果出现一些不正确、不合适、不符合法律的言行,就应该依法办事。

  另外还要加强教育方面,包括在历史上、对国民身份认同等理念的加深等。

  中评社:你提到法律上的缺位,那么你认识现时是不是一个合适的时候,就《基本法》第23条进行立法?

  李浩然:我觉得任何时候都是“合适的时候”。因为这件事本身在法律上是一个责任,有责任就当然要尽早完成。

  当然现实中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程序上立法会能否完成立法。第一是有不同派别的意见,第二是如何能够令香港市民比较理解这条法律,而不会轻易、简单地被牵引到“廿三条就是恶法”的观念上。

  其实《基本法》第23条本身的条文方向,并非香港所独有的。究竟怎样能够令市民理解、明白这一点呢?这是最重要的一步。就像今次梁游引起的宣誓风波,社会普遍反对他们的做法、支持人大释法厘清法律疑问,我想这种情况就反映了市民其实理解了整件事。如果将来同样能够令市民理解《基本法》第23条的内容和真正意义,阻力可能会小一些,这也是立法的一个根本条件。

  中评社:在今次事件当中,会否觉得特区政府的态度有些暧昧?例如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被问到对人大释法的看法时,多次强调香港本地法院可以处理;特首梁振英亦公开提及特区政府并未主动提请人大释法。如何评价特区政府在今次事件中的表现?

  李浩然:如果有任何这一类的态度,其实都是没有把香港放在适当的宪制角色当中。正如我之前提到的,这一切实际上都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机制进行。有时候,太多政治的考量,忽略了法律上应该做的一些行为。我认为,法律规定应该怎样做,就应该怎样做,不能以政治考量代替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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