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台湾论衡 】 【打 印
智库研讨会:人大释法后的香港宪政民主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16-11-28 00:01:38  


左起:邹平学(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胡汉清(香港资深大律师,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邝家贤(亚太法律协会会长);郑赤琰(前香港中文大学政治行政系主任);赵雨乐(香港公开大学中国历史研究教授);王千华(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评社香港11月28日电(记者 黄博宁)就梁颂恒、游蕙桢在立法会宣誓仪式上的“辱华反中”举动,亚太法律协会与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昨天合办研讨会,探讨“基本法下的宪制秩序”和“以基本法为核心的香港法治”的内涵,邀请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千华、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汉清、香港公开大学中国历史研究教授赵雨乐等出席。 

  香港公开大学中国历史研究教授赵雨乐以“国民意识的凝聚看释法”进行阐述幷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大学教师、专业人士以及在商业上独当一面的人,应该走在社会进步的前端,香港的知识分子以往太过被动,通过梁、游事件有必要重新反思,发出争正义的呼声,不要浪费自己的社会地位。第二,国家和民族两者不能断,中华民族是整体的民族,文化上通过民族间互动和融合进行优化;政治上国家与社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中坚阶层居中应该多沟通。第三,中史教材未来可以更加有趣。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邹平学就人大释法若干争议问题作出回应。他表示,人大释法的约束力,香港法院一直承认,烦请某些法律人士不要冤枉法院和法官,以他们并没有的观点来为自己背书,误导社会。他指出,释法与香港的司法独立并行不悖、相得益彰,释法并不干预法院独立的审理。另外,一些人用《基本法》第158条的第二、三款架空第一款,是错误的。第一款“《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起始性、综合性、原则性条款,不能以第二款、第三款消减第一款的原意,后两款限制的是香港法院,而不是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千华指出,港式“权力分立”和英格兰式“权力分立”的区别不仅在于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或议会主权或非议会主权这个两个因素,还必须考虑另一个重要因素:香港特区内横向的权力分配和中央和香港特区之间的纵向授权关系,香港特区内的权力分配问题是中央事权。就11月15日高等法院的判决,他认为有喜有忧。喜在于法院支持了特首和律政司,积极行使了管辖权,实体上对立法会主席的错误进行了干预;也为以后77条对立法会议员权力的限缩解释,为人大释法第三部分以后在香港的施行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以及对未来“剪布” 可能发生纠纷的管辖权也有好处。忧在于,港式“权力分立”的边界由司法机关界定,是否可以干预也由司法机关决定,按照判决中的“权力分立”的逻辑,法院不仅可以干预立法,还可以干预特首事务。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汉清表示,现在香港已经出现了宪制危机,原因在于违背《基本法》之后没有后果——几乎不用负刑事责任。他批判所谓因“宣誓闹剧”而释法的论述,认为就算没有也要释法,幷引述当年曾德成发传单都被判入狱的例子,而现在“港独”组织已经结成政党、企图分裂国家,公司条例注册未遂,竟然还不会被抓。他认为23条立法有迫切性,因为国家安全在香港呈真空状态,或可以考虑把《国家安全法》引入《基本法》附件三。

  多位法律界资深大律师和学者如郑赤琰、陆人龙也就释法议题发表讲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