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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大咖讲书:中评青年对话田飞龙 | |
http://www.CRNTT.com 2021-08-24 00:05:45 |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此消彼长、犬牙交错 中评社记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百年讲话中谈到了,落实中央对港的全面管治权,同时也提到了要全面准确贯彻“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请问,应该如何理解中央全面管治与香港高度自治之间的关系?中央全面管治权下一步应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落实加强?您认为,应该如何加强香港社会对“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认识和认同? 田飞龙: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新时代“一国两制”法理学真正的焦点问题。 “全面管治权”的概念来自于2014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治港白皮书(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这确实是抓到了题眼,就是“一国两制”的成败,其实就在全面管治权的理解和实践上面。我们看到,新时代关于“一国两制”所有的法理调整和制度调整都是围绕全面管治权展开的,那么这就存在一个具体的问题,即全面管治权和香港已经习惯享有的、并且人们认为应当继续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这一点在白皮书中其实有法理上的一些阐述,就是说全面管治权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中央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所直接享有的权力。中央专属享有的权力当然是全面管治权的天然的、自然的部分,这就包括像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这样一些中央专属权力的领域。 第二个方面涉及到“授权”。这与高度自治权有关,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全部的、完全的来自于中央授权。对于授权,中央是可以解释的,包括“我”授权的范围是什么,“你”有没有越权。另外,对授权本身也可以调整,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这一点在基本法中也有规定,所以,全面管治权第二个方面就是对高度自治权的授权和对授权的解释与调整。 第三个方面就是,对“我”确定无疑已经授给“你”的权力,“我”还有什么权力?实际上,“我”有全面的监督权,“你”所有正在行使的自治权,“我”都可以行使监督权,而且这个监督权本身可以制定成专门的国家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设定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可以进行惩戒和问责。 这其实就讲清楚了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在完整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里犬牙交错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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