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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少数民族权益“结”与“解”

http://www.CRNTT.com   2021-09-06 00:04:44  


 
  (二)客体矛盾:少数民族权益泛化与一般民众权益保障之矛盾

  少数民族享有特别权利有其正当性,这个正当性是天然的。原因在于“少数民族”具备有三个特性:一是源于民族性、文化特性等要素而有别于“多数人”;二是在社会生活和现实权利上长期处于劣势;三是应当受到特别保护。〔23〕基于少数民族特别权利正当性理论,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享有不同于“多数人”的权益,亦在情理之中。已有学者的研究表明,依据不同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可以对台湾地区少数民族的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据权利来源和正当性基础,可以将少数民族个体的人权分为作为“人”或“公民”应享有的权利,与作为少数民族的一员、基于少数民族身份应享有的权利两种。前者即普遍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与自由,而后者为少数民族成员特别享有的、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权利。〔24〕易言之,台湾地区少数民族享有两种权利,一种是和“多数人”共同享有的公民权利与自由,另一种则是基于少数民族身份而享有的有别于“多数人”的特别权利。

  为了保持社会的平衡和稳定,少数民族作为台湾社会中的少数群体,其享有部分特别权益,能够被处于社会优势地位的“多数人”,也即非少数民族群体欣然接受。但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社会情况,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力度作出适时调整,而不是一成不变。这种适度调整,包含有权益保障过度时的克减和不足时的加码。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优惠政策的功效并非维护群体的差异,而是为了在共同领域中创造和恢复平等;实例证明,对属于共同领域的权益,不仅优惠的方式和手段需要细致考量,当优惠的目的达成或条件消失以后,更应当克减甚至取消,否则必然导致反向歧视和不公。〔25〕台湾地区“原住民族委员会”“主委”林江义曾在2016年时表示,以参政比例来讲,“原住民”占台湾总人口的2.33%,但参政比达到了5.6%,而汉人却袛有约0.04%。“三四十年前,我们走出来怕被人认出是原住民,会被人看不起,但现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现在的问题不是原住民要放弃自己的身份,而是很多汉人削尖了脑袋想当原住民。”〔26〕就此例而言,“原住民”与非“原住民”群体的区别对待已然打破了二者之间的平衡,名额配给过程中的过度倾斜,导致反向歧视的后果,将优惠以外的“多数人”置于竞争的不利地位。由此可见,应当适度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如若过度青睐,依然会导致恶果,进而破坏社会固有的平衡。简言之,这种不平衡现象体现在台湾地区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实践中,就是少数民族权益泛化与一般民众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

  (三)体制矛盾:专责机构职能有限性与少数民族事务多元化之矛盾

  对少数族群设立专责机构,是西方社会重要人权指标之一。〔27〕如前所述,“原住民族委员会”是台湾地区专责少数民族事务的机关。考究“原住民族委员会”的成立原因,“原住民族委员会”的设置是基于激烈选战中的关键少数族群的选票考量,或是在错综复杂的“国会”政治生态,以及立法、行政两权相互争权抗衡情境之中的权力运作,甚至还有抗权转移过程中的偶发因素。“原住民族委员会”不但承载着台湾社会中少数族群的期望,发挥着西方民主政治代表性官僚的象征、政策规划与执行、人力开发等诸多功能,还需要在“中央政府”各行政部会相关少数族群的业务之中,担任统筹与协调的角色。〔28〕由此可见“原住民族委员会”地位的重要性和功能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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