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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大湾区重大疫情需有法治

http://www.CRNTT.com   2022-04-05 00:02:40  


 
  (二)双维纵横性

  纵的面向体现为:一是特定时期内的冲突。港澳基本法均有规定,“一国两制”下的港澳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拥有“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权利,这折射出港澳回归后五十年内,粤港澳大湾区行政法治差异的面貌仍然存在,法治协同有待健全,协调工作不会停息。应急法治协同建设必须立足于这一特定状况,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二是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和自主立法、特区立法之间的行政法治差异。改革开放后我国总结建国以来的法制建设经验,对立法权限做基本划分,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时给予地方适当自主权,逐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的中央-地方两级立法体制,对大湾区而言还有香港、澳门拥有的自主立法和深圳、珠海享有的特区立法。显然,四者之间存在层级、意志、利益和程序等维度的差异,在应急法治协同建设中有待弥合。

  横的面向包括:一是立法主体间的平等。粤港澳拥有多元化的立法主体和法律形态,尤其是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大湾区瞬增至十二个立法主体,有广东一个省级地方立法权,有广州、佛山、惠州等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还有基本法规定授权香港和澳门分别享有高度自治的立法权,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授予的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由于港澳绝大多数法律属于自行立法,相对广东在立法上拥有高度自主权,大陆方面随着修法后地方立法权的扩大,特区立法与中央立法、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平等的,加之十一个城市之间并无隶属关系,这要求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应急法治协同必然要处于一种相对平等的地位进行。二是不存在共同的最高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负责协调。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区际行政法治协调具有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负责协调不同,珠三角九市的各级司法机关与港澳的各级司法机关互不隶属,相互间不能干预司法审判。

  (三)多重技术性

  大湾区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人员越来越集中,突发事件更易演变成重大公共安全危机,新冠肺炎疫情更是暴露出中国应急法治体系在现实情境下的缺陷与不足,④因此必须进一步补足法律短板、回应现实需求,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应急法治体系。应急法治本身具有多重技术性,涉及法学、管理学、医学、环境学等多学科交叉和多技术融合,需要各领域专家学者携手共建、出谋划策。尽管如此,其价值导向和最终目标相互统一,即实现突发事件时的安全、稳定、秩序和规范。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以重大疫情为代表的突发事件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的本质特征,应急法治体系建设也因此具有鲜明的特殊性,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法律体系,应急法治在刚性和弹性、稳定性和变动性、普适性和个别性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内在张力。⑤这向立法者、执法者、裁判者和法学学者都抛出了新课题,在应急法治建设中要避免过于僵化地恪守传统的法学理论教条,加大对应急法律制度基础性、框架性内容的学习,做到灵活式理解、实质化把握这一法律的价值、精神和目的。同时,应急管理的绝大多数问题也牵涉到法律制度规定,呈现出“两面一体,高度融合”的特点,在应急法治实践中要将法学和管理学置于同一维度进行研究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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