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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论台独分子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2:58  


 
  如果“台独”顽固分子逃匿岛内或海外,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尚不符合缺席审判程序的其他适用条件,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8条和《刑诉法解释》第609条的规定,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特别程序,强制收缴“台独”顽固分子因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的规定,“台独”顽固分子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 缺席判决等诉讼文书的送达

  依据《意见》第18条和第20条的规定,法院立案后应当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台独”顽固分子,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台独”顽固分子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台独”顽固分子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第7条第3款和《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8条的规定,对于作为台湾居民的“台独”顽固分子,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确定的两岸司法互助送达等方式,有利于其实际知悉送达内容、更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未采取过直接送达、两岸司法互助送达方式,则不适用公告送达。如果“台独”顽固分子逃亡海外,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92条和《刑诉法解释》第495条的规定,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予以送达。

  3. 缺席的“台独”顽固分子享有辩护的权利

  第一,委托辩护。依据《意见》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缺席审判程序中,“台独”顽固分子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依据《刑诉法解释》第601条第1款的规定,缺席审判程序中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具有大陆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依据《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17条的规定,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独”顽固分子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转交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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