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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两制台湾方案中的文教权力刍议 | |
http://www.CRNTT.com 2024-09-29 00:01:32 |
第二,保护台湾地区既有的社会文化。台湾在历史上先后经历荷兰和日本的殖民,以及1949年后又经历已逾75年的两岸分隔,其在社会领域发展出与大陆不同的更加多元的文化。对于社会文化领域的合理部分,中央政府应授予特区政府相关权力予以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⑩这就是说,只要不是以通过强化地区意识来弱化国家意识,坚持地区意识和国家意识的相互融通,台湾地区既有的社会文化和教育结构都将得到保护和发展。 第三,保障台湾参与国际文化教育交流。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有参与国际社会文化教育交流的现实需求。党和国家历任领导人在不同场合,以及对台政策三部白皮书都对此有过论述,均表示在统一后台湾与外国的经济文化等民间交流不变,同时获得更为便利和广阔的国际文教交流空间,甚至还可与外国或组织商签文化协定等。从这些讲话和文件中可以发现,保障台湾参与国际文教交流不能脱离以下原则和性质:台湾只能作为中国的一个省或特区;仅限于非政治领域;不得变相制造“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的假象等。与此同时,台湾要争取或举办国际文教交流活动均须征求中央政府的批准,且不得弱化国家象征和仪式。统一后,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台湾参与国际文教交流作出上述规定,以杜绝分离势力以“文教交流”之名行“文教台独”之实。 三、“一国两制”台湾方案中文教权力的设计思路 统一后中央政府对台湾在文教领域自治权力的安排,应当在充分考量台湾当前既有的身份认同结构和政治生态环境,充分借鉴香港特区和其他单一制国家在独特地区的文教权力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分阶段、有步骤地授予,同时制定相关文教法律防范分离主义对其的渗透和利用。 (一)从文教领域的行政自治渐次过渡到立法自治 任何一种权力放置在不同的环境中,均应该根据环境的不同而做出相应的调整。这里需要分为三种情况:在没有政党政治和异质竞争的地区,文化和教育领域可以实行高度或完全自治,因为它能够被视为单纯的文化和教育事务;反之,在那些存在政党政治和异质竞争的地区,文化和教育的领域就不能实行高度或完全自治,而只能是部分(执行)权力的授予,其决策权力必须为中央政府保留。不然,文化和教育的权力就很有可能沦为分离主义的抓手;当然,倘若某一地区的分离倾向已十分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应该将文化和教育权力紧紧收归中央政府,而且其他权力的授予亦应该大大限缩,甚至改为直接统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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