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肃贪 台湾要先提高定罪率 | |
http://www.CRNTT.com 2009-07-10 12:23:23 |
“法务部”洋洋洒洒的提出了廉政建设行动方案,肃贪是马英九三个月前的宣言,也是全民的期待。然而“法务部”如此的决心展现,果真能达成廉能政治?还有什么是“法务部”该做而未做的? 早在二○○○年,“法务部”为落实肃贪政策,即制订有“扫除黑金行动”的策略,而于台湾“高检署”成立“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并分别于台北、板桥、台中、台南、高雄地检署设立“检肃黑金专组”,不过在未有法律依据下,备受“黑机关”的质疑。因此在二○○六年,藉由法院组织法的修正,将原隶属于“高检署”的查缉中心,以特侦组的名义改隶于“最高检察署”,藉由层级的提升来保持其独立性;惟此特侦组的常设化,其任务执掌对象主要为高层公务员的贪污与经济犯罪,肃贪工作得以因此延续。 而据“法务部”统计,从二○○○年七月的扫黑行动开始,到今年四月,肃贪举发有一○一三七件,遭到贪污起诉共四八二三件、一三四八四人,查获的贪污金额达三二二亿元,公务人员及民意代表人数占五五%,而受起诉者最后的定罪率为五六.二%。若从每个月约起诉四十五件,最后的定罪率也超过五成来看,肃贪成效不管是在旧政府与新政府时代,似乎都不差。但这只是表象,若仔细观察告发案件中被起诉者,不到五成,而在这五成里,也只有超过一半是公务员,而最后受有罪判决确定者也仅有一半。最后真正的定罪率事实上顶多为三成。如此必然会使公务员有侥幸之心存在。 而造成贪污罪定罪率不高的原因,可能有来自于法律上的处罚漏洞,或者刑罚不够重所致;但观察台湾贪污治罪条例,不仅处罚贪污的类型多,且采取重刑制度,在今年甚而再增加贪污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的情况下,要将肃贪不彰归咎于法律不完备,恐难圆其说。 因此贪污定罪率不高的主要原因,恐在于无法证明贪污的对价性。以近来判无罪的郭瑶琪案件为例,其虽然已收受二万美金,且其当时身为“交通部长”,但由于招标工程非其主管事项,不能仅因其位居高位,即认为有对价性,而基于罪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法院应为无罪判决。惟如此的结果,似乎与一般民众的想法有着极大的落差。 事实上,如郭瑶琪的例子,并非属罕见,贪污案件因无法证明对价性,而判无罪的比例往往超过五成。但无法证明不代表收钱无罪,而可能是检察官的诉追不力。因台湾除受贿罪外,为了防堵对价性无法证明的漏洞,而有所谓图利罪存在,而此图利罪的范围,包括主管与非主管事项;因此即便无法证明受贿的对价,检察官亦应以此罪的定罪为目标,来加以证明,所以公务员收受利益,未必真的无罪,而可能只是检察官的诉追不力,而无法证明被告有罪,法院也仅能基于无罪推定为判决依据。 因此就肃贪而言,治本的部分由于必须花费极大的人力、物力、时间,且很难于短时间有成效,而不可能成为执政者的首选,但至少在治标工作上,该思考如何藉由贪污治罪来产生吓阻效果。若果如此,则该正视的,可能不在于贪污罪的类型是否足够、刑罚是否不够重,毕竟有效率的诉追远比重罚来得有吓阻效果,而这重责正落在检察官身上。因此如何强化检察官的诉追能力与效率,排除外力干扰检察权的行使,或许才是目前治标工作的首要。 肃贪,不是一纸肃贪报告即能解决,再漂亮的报告都无法掩饰贪污存在的事实,更无法因此满足社会各界的殷切期盼,检察官整体的诉追效率未能提升,再重的刑罚、再多的检讨报告,也无助于廉能政治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