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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 台湾迈出第一步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11:59:48  


台湾地制法修法乘公共,下一步要看执行。
  中评社台北1月21日讯/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兼任教授、中国地方自治学会秘书长纪俊臣今天在《中国时报》登出文章“区域治理迈出第一步”。作者认为:“这次的地制法修法过程,朝野固有许多不同解读,但如何避免立法之无谓政治冲突,落实地方制度修正后的理想,才是当前最重要的事。”文章内容如下:
 
  舆论对于“立法院”通过地制法修正案,似祇聚焦在乡(镇、市)长转任区长、乡(镇、市)民代表改聘区政谘询委员二项;尤其在区谘委改为无给职后,更只在是否剥夺“直辖市长”“人事任免权”之有无违宪问题上。姑且不论蓝绿对决时各自的政治策略,这次“立法院”通过的地制法修正条文,确有重大变革,对地方政治与发展有深刻影响,值得进一步厘清。 

  一、“直辖市”所属皆机关化已打破。未来的“直辖市”,除设立所属一级机关外,并且市政府设有一级之内部单位,这是“直辖市”政府组织系统的重大变革,更是“直辖市”与县(市)组织一体化之伊始,当有裨于行政区画的推动。 

  二、跨域治理跨出一大步。台湾的行政区画六十年来不动如山,此与都会发展、台湾土地规划皆有殊多不合之处;尤其发展“区域主义”,更有其行不得的重重障碍;此次修法,已将跨域治理的模式和其基本架构有了更为周延的规制,此不但可供依循,以发展近程的跨域合作;更可为长远的区域治理建构桥头堡。 

  三、民代名额上限更为严谨。虽说“直辖市”议员名额略有增加,但对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的分别规定,不但尊重少数民族,更显示族群政治参与合宪性,已落实到都会政治体系中。其次,对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之名额上限,皆有更为严谨之规制,更能符合政治参与之代表性原则。 

  四、施行“中央”与地方选举隔年举办,节省不少公帑。多年来对台湾之年年选举,虽说各界迭有批评,甚至诟病,但执政者有鉴于民国六十六年“五合一”选举执政党之惨败经验,致迟迟不敢实施。此次修法已明定地方公职人员任期一律延至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质言之,下次地方选举将在一○三年十二月办理,中间除今年里长、乡(镇、市)民代表选举及可能补选外,不再办理。此类地方选举次数的大量减少,不但减少公帑,而且社会因选举所付出的社会成本,亦会大量减轻。 

  五、县(市)合并改制“直辖市”的程序瑕疵排除。虽说去年四月三日,“立法院”通过修正地制法,赋予县(市)合并改制“直辖市”在“行政区画”上的法源,但因应改制所必要的配套措施,却有不少遗漏之处。诸如:县(市)合并改制“直辖市”,第一年的七天预算虽可挪用,但第二年的整年预算,却无法在短短七天之内编列和审议完成。“内政部”已注意及此,在地制法中明定下年度之编制作业;新“直辖市”选举区之画分是既政治敏感又不易达成共识的议题,地制法规定由原选举区选举,是化繁为简的作为。 

  再说,原县之乡(镇、市)长和代表任期,法固有明定,但不顾北高二市改制惯例,以及基层参与改制之必要,则是作业上的瑕疵;现在经由修法修补。至说有无违宪之虞?从信赖保护、保障政治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及行政惯例之过渡阶段,而由宪政主义言之,实在看不出有什么违宪之处。 

  值得再加赘言者,即是诸如县(市)合并改制“直辖市”,因每隔数十年,甚至要长达三十年以上才会有改制的案例,时空背景,需要顾及的政治生态,可能已非早先的法制所能考虑周延。这类地方政府改造,是否可在法制上采“空白条款”的授权立法?比如:“县(市)合并改制“直辖市”相关作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院”定之”,或许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立法方式。 

  总之,这次的地制法修法过程,朝野固有许多不同解读,但如何避免立法之无谓政治冲突,落实地方制度修正后的理想,才是当前最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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