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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院教授熊卓为之死

http://www.CRNTT.com   2010-07-08 12:02:37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事实上存在所谓“鉴定双轨制”和“赔偿双轨制”。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医疗纠纷起诉到法院,受诉法院首先要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如果鉴定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主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赔偿责任,受诉法院则应当委托司法鉴定,如果司法鉴定认定被告医院有过错,且医疗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按照民法通则赔偿。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从公正性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是医学会,医学会是医师和医院的学术组织,医师和医院作为该学会的会员必须缴纳会员费,医学会的章程也规定要维护会员的利益;司法鉴定则与医院和患方均未有利害关系。

  从专业角度看,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参与者皆为医学专家,故专业程度不容置疑。此案终审中北大医院代理人就曾多次要求,应由医学会组织对此案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依据主要在于进行司法鉴定的专家只有八天骨科实习经历,这样的临床经验无法对脊柱手术的医疗过程作出正确判断。

  然而王建国的代理人卓小勤亦在终审中坚持一审采信的司法鉴定。他认为,医学会聘请的专家对民事过错理论和因果关系理论并不了解,因此鉴定的任意性很大。“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未有规定要求必须阐明鉴定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让人无从反驳和质疑,加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字负责(集体负责等于谁都不负责),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证据规则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以及重新鉴定有严格规定,司法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如果司法鉴定违反了科学、公正原则或者徇私舞弊,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此外,卓小勤提到,坚持做司法鉴定,还有赔偿金的额度考虑。

  据悉,如果以医疗事故处理,患方则无法获得死亡赔偿金。在此案终审中,判决医院给原告共计75万余元的赔偿中,死亡赔偿金为40余万元。

  终审中,北大医院代理人对此案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亦提出质疑,被告强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隶属于中国政法大学,而卓小勤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理应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回避。

  对此,原告代理人卓小勤表示:“委托法大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是被告北大医院提出的,有关回避问题我方已经提醒对方,对方表示不提出回避申请。”

  对于北大医院在终审中申请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诉求,终审法院给予驳回。理由为原告在一审中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北大医院对此表示同意。现二审中又以其在原审中不同意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为由上诉,对该项上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同时对司法鉴定以及医疗事故鉴定进行了表述:两种类型的鉴定主体,鉴定程序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作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专业性认定意见,两种类型的鉴定在结论上不应存在差异。

  据原告代理人卓小勤介绍,回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医院存在非法行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医学会不予受理该鉴定申请;二是医院严重涂改和篡改病历,只要患方指出医院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违规涂改和恶意篡改病历,医学会也会拒绝鉴定。

  此案中,“非法行医”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在认定操作中都成为原告规避医疗事故的最大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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