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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下矿井:中国式难题的无奈作答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09 11:10:04 |
前天,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布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时祭出狠招——煤矿和非煤矿山生产要有矿领导轮流带班,并与矿工同时下井和升井。 祭此狠招——在其他各种治标药几乎已用尽的窘况下,实出无奈,属于别无选择而仍专注于治标的“最后一招”。此招是否管用,只要监管能跟上(监管规条包括做不到之罚则,2005年就已颁布),当收一定药效。 此招并非新招,早在1990年代后期,产煤大省山东已自发实施。时至今日,山东全省矿难全国最少乃不争事实。推广“山东做法”始于2005年,国务院同年发布《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矿领导必须下井作出原则约束。 “矿难大省”山西行动最快,当即参照“特别规定”颁行《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闻讯,即向各产煤省转发山西“管理规定”,敦促各省采取同样措施。 然而,“山东之花”并未结出“各地之果”。问题不在于各地煤矿领导集体抵制下井规定,而首先在于煤矿开采法人差别较大。历史所致,山东煤矿以国有为主,矿领导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官帽捏在地方党委手里,不下井而一旦发生矿难,官帽可能会不保;煤田分布所致,山东煤矿分布集中连片如煤海,小矿极少,对是否下井的监管相对容易。 山西可不同,中小矿遍地开花,且以私营开采为主。矿主系煤老板,必须下井的硬约束对他们不起作用。 再推“山东做法”——层级由安监总局提至国务院,在于情势已悄然变化。 尽管山西煤改“国进民退”争议并未真正消解,但山西煤老板作为群体已集体谢幕,私营煤矿被国资收编后,煤老板群体成为吃红利的股东,下井“政令”之实施,理论上讲已扫除“产权障碍”。何况,煤改在各产煤省推广已近尾声。决策层眼里,在各产煤省施用最后一味治标药,时机已基本成熟。 在煤矿领导看来,他们的性命比矿工“宝贵”,官帽也是“钱”。当每口井每个采掘班次都有矿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并与矿工同下井同升井后,井下安全隐患包括发生矿难的概率是会有所下降的。这无关科学,却关乎人人怕死怕伤怕残的人性——甭管领导们有否勇气承认,在中国,官的性命就是比民的性命要“值钱”。我们对最后一味治标药之药效提前高看一格,其道理正建立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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